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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首次出台地方法规调处医疗纠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30 23:34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刘江峰

  通讯员 王爱国报道

  被卫生部在全国上百个城市推广的“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将正式纳入法治轨道。日前,《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本《条例》成为国内首个医疗纠纷处置地方性法规。

  一直以来,由于担心卫生部门的行政调解偏袒医院,诉讼耗时又长,一些患者及家属采取“医闹”等非正常行为来寻求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生被打、医院被砸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对此,宁波市在2007年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率先引入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保险理赔处理中心为核心的第三方调处机制,调处医患纠纷。医调会由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士组成。

  自从引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后,类似的恶性“医闹”事件在宁波没有再发生。3年多来,全市95%的重大医疗纠纷通过这一机制调处,办结的2000余起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无一反悔。医务人员被打的次数和人数同比均减少2/3。从2008年起,卫生部在全国上百个城市推广宁波的这一做法。

  而此次提请审议批准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则对其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阐述。《条例》规定,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其中赔偿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委托保险理赔处理中心参与;也可以直接向医调会申请调解。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先做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分清责任。不论协商还是调解,赔偿标准和项目都要向双方公开。

  按照《条例》规定,医调员会在收到双方申请的3天内受理,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理赔处理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初步调查结果及赔偿评估意见,并展开协商。协商或调解成功后,最终由保险机构赔偿。调解不成功的,医患双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师范大学教授王国平表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实施后,破解了赔偿数额难以协商、耗时过长是调处医疗纠纷的难点,有利于缓解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为各地调处医疗纠纷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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