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节能评估不合格项目不得开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09:04 来源: 商务部网站昆明节能评估不合格项目不得开工
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5日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决定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和市场手段,依法推进我市节约能源工作。本条例是我市2011年立法计划的一类立法项目,规定了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开展能效对标管理,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能耗指标成为项目启动考核
综合能耗1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法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设施,应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重点监管高耗煤企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公布所辖区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年综合消费能源总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电力需求管理潜力调查,制定年度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主要耗能行业应实施改造
《条例》体现了昆明的地方特色。对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电力、建材、煤炭、石油化工等主要耗能行业应当实施节能改造。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应当开发利用新型清洁能源、节能产品及设备,鼓励采用集中供气、供热以及其他先进的用能控制和监测技术。
可再生能源利用并入法规
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鼓励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培训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结合昆明市节能工作实际,《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及采用的节能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推进节能型交通设施建设。(记者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