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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全区商务系统扶持微型企业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09:23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各市商务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区实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95号)要求,结合我区商务领域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实质,贯彻落实我区“富民强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商务领域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领导,建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制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做到落实专人、各司其职,确保微型企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监督本地商务系统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作。

  三、严格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严格审查微型企业的标准,扶持对象必须符合微型企业投资者具备的5项条件,重点扶持产业必须是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现代物流、会展业、住宿餐饮业、家政服务业、电子商务、连锁经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微型企业。

  四、明确现阶段发展微型企业的工作任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发展微型企业的现阶段工作任务。根据项目资金收入状况,分阶段制定、实施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五、落实资金优惠政策,做好专项资金扶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个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在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自治区商务厅商贸处。

  联系人:张振勇

  电 话(传真):0771-5333428 13517669819

  邮 箱:Zhangzhenyong9516@163.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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