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关于做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11:06 来源: 商务部网站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重庆粮食集团,重庆市储备粮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1〕204号),为做好我市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拓宽统计渠道

  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做好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增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满足项目储备库建设等工作需要,国家粮食局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包括:增加了项目储备库方面的内容,如项目批准单位、文号,建设性质,项目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并将前期项目纳入统计范畴;对项目类别重新进行了划分;细化了项目投资构成及来源;增加和细化了建设内容及规模。修订后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软件从2011年度统计开始实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仍按原指标体系和统计软件填报。

  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早部署,做好本年度统计工作。在统计过程中,要创新统计方法,不断扩大统计覆盖面,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内粮食企业的基础数据,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

  二、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质量

  各区县、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意识,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实事求是。统计中要避免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区县、各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把关,保证数据真实。经逐级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各类从事粮油储藏业务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经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各区县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等业务,在2011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的粮食流通企业。

  (二)统计分工

  两项统计均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分工为:重庆粮食集团在各区县的子企业的统计工作,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公司”)的直属库由储备粮公司完成统计;重庆市人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西彭粮库、东方红粮库、上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的统计,由沙坪坝区负责完成;重庆市红蜻蜓油脂公司的统计,由九龙坡区负责完成。基础统计数据由统计对象向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送,由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三)统计软件下载

  企业和各汇总单位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的仓储管理和设施建设栏目下载软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软件需重新下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可以继续使用上一年度的统计软件。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区县和储备粮公司将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科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于2011年12月底前报送市商委粮油管理处。

  (四)时间要求

  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请各区县和储备粮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市商委粮油管理处。

  (五)报送要求

  各区县和储备粮公司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分析报告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分析报告要分别撰写。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或用移动磁盘直接送交,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