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宜黄官员复出 合乎规定触犯民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8 06:44 来源: 时代周报刘洪波
江西宜黄县著名的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前县长苏建国,近期复出。两位“建国”同志的这次复出本属低调,因为消息传出,舆论大哗,经抚州市委组织部正式作出“情况说明”,变成了高调复出。
邱苏二建国,于去年10月9日同时被免职,今年11月29日同日被任命,一个当抚州金巢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一个当抚州市公路局局长。两位建国同名又同僚,因同一事而命运同步,应有呼吸与共、情若金兰的感慨,两位同落同起也见组织上不偏不倚的关爱。这事有造就政坛佳话的潜质。
邱苏二人以拆迁事件而著名。这一拆迁事件,有烈火自焚、厕所攻防、率队抢尸等情节令人不胜错愕,终致邱苏二人在事发一月后因“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免除职务。现在两位复出,抚州市委组织部说明,是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这个说明正面回答了很多质疑。人们初听二建国复职,纷纷指为问责不落实,复出偷偷摸摸。然而,确如抚州的官方说明所言,二建国“重新安排任职”,没有任何地方不符合规定。一个严格遵守规定的行为,造成了民意的震动,既显现了相关规定疾言厉色后面“重责轻打”的底色,也显示了人们对“规定”的理解不乏浪漫主义的想象。
根据相关规定,邱苏二建国当初被免职,这不是以免职代替了问责,而就是被问责。免职正是问责的一种方式,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就是他们被问责的原因。免职期满一年,重新安排任职,也符合规定。还是根据规定,他们再获职务并未提拔,因而无须公示,悄然复出或低调复出,原也在规定之内。
二建国被免职时,还拖着被“立案调查”的尾巴。现在既然重获任命,抚州方面可以说调查已经完结,立案已被撤销,二人没有其他问题。当然,实际上对两人的立案调查是否真正进行,是否有过正式的结论,结论是否可以服众,我们无法得知。然而,公布立案调查的情况是否有明文规定,恐怕也是疑问,按规定抚州方面可能也无须公布调查结论。
邱苏二人复出,民意并不认可,但完全合乎规定。问题已不是邱苏二人是否应该复出,而是官员问责与任用的规定与民意之间存在的巨大裂隙,官意与民意之间的严重分离。规定总是神情庄严,人们也总将规定想象为严肃认真,因而每当遇到事情,总是先呼吁有规定,一旦有了规定仍然怪状百出,就认为一定是规定没有认真执行。这一次,我们可以看到情况并非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规定产生浪漫主义的想象,为什么认为规定必能实现民意?这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简略地说,这既有把规定误当成制度的因素,也有未能了解规定和制度产生于博弈的因素,还有无奈之下只能寄望于规定的因素。
制度可以是总体性和根本性的原则,而规定只会是零碎的办事章程。若无充分监督制约的制度,一事一拟的规定再多,不愁没有乱事因“没有明文规定”而免于惩罚;若有充分监督制约的制度,则很多乱事虽无“明文规定”仍可得到制止。制度也好,规定也好,并不天然建基于民意,只有民意在从制定到执行的全部过程中都能够充分参与,才有望使民意得到体现。当然,在民众基本被排除出直接参与制度和规定博弈的情况下,多少有个规定,总好过全无章程,但以为只须严格执行规定就万事顺遂,程序无误必能导出结果的良好,仍是一种想当然。
邱苏二人严格遵守规定复出,他们得此厚遇不是谁徇私枉规,而是他们获得了体制的包容和承认。尽管他们未获民意的支持,但他们已获得体制的谅解,体制在邱苏二人与民意之间作出了一项选择,这个选择不是临时的、徇私的,而是早已包含在规定之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体制对问题官员的态度,优容且缺乏考虑民意。邱苏二人复出,就是一个合乎规定的政治决定,一个背离民意的政治决定。
我们不能主张对人“一棍子打死”,不主张一旦犯错永世不得翻身,但我们主张权力无论初任还是复出,必当与民意符合。民意是正当制度的最终体现,也是一切规定的精神指归。民意不值得神化,它也可能犯错;但民意更不能无视,背离它更可能万劫不复。正因为邱苏二人复出完全合乎规定,人们得以了解制度与规定的实际意义。这有助于人们消除对制度和规定的浪漫主义想象,消除合乎程序就可以保证公正的误见,进入对制度公正的深入思考。
作者系杂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