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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发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9 04:24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范璟

   12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此前在试点地区推行的一些规定推行至全国。

   《通知》开创了股权投资法规方面的多个第一:首次将母基金(FOF)纳入监管范围,首次在投资者人数限制规定中明确了对非法人机构的“穿透”要求,并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这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标志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规范发展进入了制度化的轨道。

   杜绝非法集资隐患

   不对PE实行前置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体现了发改委适度监管的理念。

   接受采访的多位私募股权界人士表示,该规定有利于改善私募股权投资界鱼龙混杂的局面。“对于以前没有做过PE,想中饱私囊的人将有很大影响,因为PE的道德风险非常高。”一位资深私募界人士称。

   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认为,《通知》延续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简称“253号文件”)的立法精神,以资本规模5亿为界,实行地方和发改委两级备案制度,且在主要的框架上与253号文类似。但253号文的适用地区仅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等地。

   《通知》规定,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的,在省级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备案。除已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等情形外,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规定,所有投资者的认缴出资额合计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不低于认缴出资的20%。

   从《通知》发布的背景看,前一段时期一些地区爆发了非法集资或与此相关。为此,天津已提高了注册门槛规定。“此前我担心,如果仅仅是天津出台此类法规,会不会导致借私募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向外地蔓延。现在全国性法规出台杜绝了这样的可能性。”郭卫锋表示。

   发改委金融司处长刘健钧在11月深圳创业投资高峰论坛上表示,并不能因为在某个地区出现了PE非法集资行为,就把PE当做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从个别地区非法集资的情况看,并非所有形态的PE都发生了非法集资。例如,PE比较发达的某市,截止到7月末,114家公司型基金没有一家发生非法集资,只是1059家合伙型基金中有一定比例的基金发生了非法集资。”刘健钧说。

   刘健钧认为,PE以私募方式募集,投资者都是具有风险鉴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和富有个人,且不会爆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故没必要当作金融机构严格监管。合伙制基金之所以出现非法集资现象,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不需要验资等便利条件任意以“拖斗”形式将公众投资者卷入。

   1000万投资门槛

   《通知》中的另外几项规定,则在投资界引起震动。12月8日上午,一位信托界人士还在积极准备作为LP出资一家股权投资基金,看到《通知》后,他不无遗憾地告诉记者,只能放弃合作,因为如果按照《通知》进行“穿透”,其投资者很难达到要求的门槛。

   他表示,投资者投资额普遍只是在100万以上,因此,大部分信托投资人将会被排斥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机构投资者行列外。

   为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并防范有意规避《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关于投资者人数规定问题,堵塞非法集资漏洞,《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通知》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但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资本募集和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且不涉及非法集资者,不在此限制之列。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定在1000万还是太高。”一位私募股权界人士表示。此前,据相关法规,单个投资者投资门槛为200万人民币,一些地方略高,也普遍低于500万人民币。

   多位业内人士猜测,“穿透”的规定和此前春华资本有关,但接近政策制定的一位人士表示,出台此规定主要出于打击非法集资的考虑。此外,《通知》称,要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业内人士猜测,行业协会可能归属于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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