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更多的“法律阳光”洒向民间借贷市场 金融界法律界人士热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9 08:19 来源: 金融时报记者 李倩
国家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遏制资本逐利的危害性,并尽可能避免或有效减少因高利借贷行为衍生的不良后果。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2月6日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作出要求。业内人士表示,尽快厘清和理顺相关规定、填补法律空白,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涉及的纠纷问题,也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民间借贷合理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犹如一柄“双刃剑”
民间借贷因其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便于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场需求,弥补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因而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但是,民间借贷犹如一柄“双刃剑”,好的时候可以锦上添花,而一旦出现企业倒闭资金链断裂,就会波及我国金融银行体系安全。
最高法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既会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
今年以来,由于银行信贷整体紧缩,中小企业融资趋紧,民间借贷“风生水起”,其潜藏的风险也在迅速积聚。有调查结果显示,在去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开始抬头之时,这一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已达到5%以上。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在民间借贷的链条上,有着多重利益群体,包括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都涉及其中;同时,在民间借贷体系中,不仅有上述“地上组织”,也有着网络借贷这样民间金融的“地下组织”。
对此,从金融监管部门到各级政府乃至国务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除了陆续出台多项金融和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外,更高度关注这些领域的风险。
民间借贷日趋倾向高利贷化
从目前温州等地的情况看,民间借贷已与企业、个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当前,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庞大,利率不断走高,一部分企业和个人获得资金的成本高达月利率10%,即年利率120%,已远远超出我国对高利贷行为的认定标准。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参与者众多和利息畸高两方面。个人和家庭的储蓄存款,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银行的个人贷款和企业委托贷款纷纷投身其中。不仅如此,在资金最终供需者之间,还活跃着众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P2P等非银行信贷实体。而民间借贷的年息平均在官定利率的四倍以上,有的甚至高达60%。多数企业很难用如此价高的资金支持正常的投资生产,大多转向了投机,进一步加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因此,国家确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遏制资本逐利的危害性,并尽可能避免或有效减少因高利借贷行为衍生的不良后果。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对于涉及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的处理措施的规定,处于一种“民事无力、行政越位、刑事缺位”的尴尬境地,使得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业界认为,此次最高法院发布的上述《通知》,明确了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秉持的态度,明确了最高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受理上以及案件审理上把握的原则,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也明确了民间借贷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将有利于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此对记者表示,对于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上述《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畸高利率借贷应予刑事规制
采访中,也有业内学者对记者表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民间借贷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仅仅是不予保护,这种威慑力显然远远不够。因为不可否认的是,目前高利借贷行为已是滋生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确有必要针对那些利率畸高、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高利借贷行为本身进行规制,以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专家建议,可以借鉴国际成熟经验,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民间借贷制定了法律法规,如香港就有《放债人条例》。同时,香港法律也将借贷利率限制在特定范围内,任何人只要是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仅仅是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最高可处高达500万元的罚款以及10年监禁的刑罚。澳门地区的民间借贷适用民法典关于消费借贷的规定。当利息超过法定利息的三倍,或延迟利息超过法定利息的五倍,即视为暴利,可能负刑事责任。
如此,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民间信用和借贷活动边界清晰,合法的有民事调解,违法的由刑事追究,行政手段基本不用介入,一般均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和保障,暴利性质的交易行为也被禁止并能受到惩处,不但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力,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也有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