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21个消协争取公益诉讼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2 04:00 来源: 济南时报

  时报12月11日讯 (记者苏冉 通讯员王冰)消协今后或可为消费者进行维权诉讼。11日,包括北京、济南、上海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在内的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订过程中,赋予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可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据济南市消委会负责人冯京凯介绍,目前《民事诉讼法》、《消法》都在修订当中。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冯京凯表示,全国22家消费维权单位此次提交的《建议函》中明确指出,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而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据冯京凯介绍,22家消费维权单位均认为,在一些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仅凭消费者单个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这些都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必要。它可以为消费者解决一揽子问题,无论是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22家消费维权单位指出,目前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而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同时可以提高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

  因此,22家消费维权单位一致建议在《消法》修改过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行使诉讼权。具体来说,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分享更多
字体:

上一篇:免费的诱惑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