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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将享三项特权 不避让校车最高罚500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2 10:21 来源: 中国经营网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

  校车将享三项特权不避让校车最高罚500元

  校车将享三项特权不避让校车最高罚500元

   三大校车“特权”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一个个被严重超载、违规运营的“校车”吞噬的幼小生命引起了举国关注,多年来由于监管缺失、资金匮乏导致混乱无序、积弊丛生的我国校车领域,亟待统一规制。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

  三项校车“特权”

  1、交通警察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2、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3、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下车学生需横穿马路时,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校车安全条例要点

  据新华网消息,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于11日正式全文公布。

  规定车辆不避让校车可罚500元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解释说,专用校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生产的车辆,它与一般交通工具不同,配置更符合儿童特点、安全上更有保障。

  此次校车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了重点关注,幼儿园虽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但由于频发的校车安全事故,也被纳入进来。目前,国家对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等没有明确规定,其实幼儿园更应提倡就近入学,农村地区也应将幼儿园分散办到村里去。如果都就近了,就没有了校车的需求。

  有关部门还顺应民意迅速回应民生期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如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而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改装校车将强制报废

  校车一旦违规将面临重罚,如生产、销售不达标的校车,将被责令停产禁售,没收违法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和未售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交管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对司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驾照;对车主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存在这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校车超载将从重处罚

  校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从重处罚。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停靠站点停靠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司机受暂扣6个月驾照或吊销驾照处罚的,终身禁驾校车。

   学校不尽职出事追责

  学校如有违规行为,如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等,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民办校可被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地方政府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校车最高时速拟禁超60公里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5章专门规定了“校车通行安全”的内容。根据草案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而且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812345678>>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

  校车资金拨付或成难题

  谁来出钱购买或租赁校车?汽油费、养路费、维护保养费、安全检测费、司机工资谁来管?

  据介绍,《条例》总体思路是: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

  在这一思路主导下,《条例》对资金问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校车资金如何拨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不少民办学校都是因为资金不足,难以保障校车质量和运行。“怎么拨款?怎么计算校车数量?补给公校还是民校?没有坐校车的学生是否就不惠及了呢?”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信力健认为,资金最好能以校车补贴的方式,把钱发放到每个适龄儿童的身上。“用每个孩子的身份证号码统一办理银行账户,地方政府统计实际适龄学生的数量并公示上报给中央,中央核实后每月都给指定的账户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这样一来,需要坐校车的孩子有了资助,不需要校车的也享受同样待遇。”

  据中国青年报消息,一些网友认为,校车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完全埋单,在很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短期内无法实现小学生、初中生就近入学的大背景下,中央财政就应当像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推行免费午餐计划那样,拿出几百个亿,解决校车经费问题。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这一原则是对的,但是更应该突出政府主导,”杨东平认为,目前由中央财政完全为校车埋单不现实,由中央财政解决的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不过几年,推行免费午餐也是今年才作出决定,但是,政府不能由于财力有限而在校车问题上无所作为。

  解决校车问题究竟需要多少钱?曾经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对媒体表示,教育部在给他的回复中表示,财政投入不足是开展校车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的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购买校车,政府需要投入3000亿元的预算,且一年的运行、维护费用为1500亿元,最后的结论认为,4500亿的政府埋单费用太大。

  但周洪宇表示,财力不足不能成为政府推脱责任的借口,因为除了经济发达的美国、法国、日本等国之外,经济并不太发达的古巴、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校车管理体系。就连经济远远落后于中国的朝鲜,在两江省也早已开通了“教育专列”,30年如一日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

  而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介绍的情况,我国现有的28万多辆校车平均购置费用为每辆车17万元,运营维护费用和司机工资平均为每辆车每年83000元,总共所需经费为7亿多元。

  如何确定校车运营模式

  “如果政府财政不能完全为校车埋单,那中小学校车应该纳入社会公益性运营范畴,和公交车一样,可以享受政府财政补贴。”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刘子华律师从2007年开始,多次在北京市两会、朝阳区两会上提交有关校车的提案,建议由政府和家长共同分担校车运营费用,给符合政府规定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发放适当的政府补贴。

  2007年,北京市教委在回复中表示,市财政局认为学生班车服务的是特定人群,交管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将为特定人群服务的班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范畴的规定,学生班车不宜列入政府公益性运营的补贴范围。而市发改委则认为,如果校车不属于基础教育所必须提供的内容,政府相关部门不统一组织运营。

  刘子华认为,公交车已经逐渐走向公益服务,而“校车和公交一样,所承担的功能都是公共服务,都是在起节约社会资源的作用。”如果把校车纳入营利性运营,“竞争会导致利益最大化,把校车运营完全定位为市场行为,更容易引起安全问题”。

  刘子华在调研中发现,校车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都属于社会公共事务范畴,自然应该由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来承担,“必须由政府出面牵头或统一组织校车问题。”

  在当天的座谈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校车运营费用平摊到每个学生身上,是每人每年1500元,政府主导解决校车问题已经成为决策者的共识。将来在农村,校车服务能够逐渐成为“准公共服务”,但是采用何种运营模式,大多数的意见是不能搞“一刀切”。

  据介绍,2011年,教育部决定在浙江德清县、山东威海市和滨州市无棣县、辽宁本溪市桓仁县、黑龙江鸡西市、陕西西安市阎良区六个地区开展中小学校车运营管理工作试点。这六个地区的校车运营模式各有千秋。

  多名学者认为,无论采取哪种运营模式,校车都不能以赚钱为目的。如果运营赔钱,政府就应当给予补贴,这些钱可以由学生适当承担,但政府补贴应当占大头。8<<12345678>>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

  近年来与校车有关事故的不完全统计

  2011年11月16日上午,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货运卡车与当地一家幼儿园校车迎面相撞,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

  2011年9月26日,山西省介休市灵石县冷泉村一辆接送学生的微型面包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7名初中生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

  2011年9月13日,荆州市两名年龄不到4岁的幼儿,被幼儿园校车接到幼儿园门口后,竟被司机和接车老师遗忘在校车上。当日,荆州市的气温高达31℃。在校车内闷了8个小时后,两名幼儿的遗体才被发现。

  2011年8月29日,海南省三亚市一名3岁男童早上7时许乘接送车抵达幼儿园后,因睡着而未被司机、老师清点到,以致被遗忘在校车内9小时。直到下午4时30分左右被发现时,男童已经停止呼吸。

  2011年7月20日7时10分,大连市开金州新区金石滩凉水湾路段,一辆载着17个孩子的轻型封闭货车与迎面而来的奔驰车相撞,车上的17个孩子均不同程度受伤。此车是幼儿园园长为了接送孩子而雇来的“黑校车”。

  2011年4月14日19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化肥厂厂区外1公里处,1辆搭载着6名学生、1名教师、1名学龄前女童的微型面包车,在由南向北驶往312国道途中突然滑出公路,多次翻滚后造成驾驶员和车内的两人当场身亡,并有6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1年3月,在北京门头沟地区,一辆核定载客49人的客车,载着81名幼儿园师生,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施工围挡,造成一名男童死亡。此客车系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而34岁的肇事司机竟有10年的吸毒史。

  2010年12月27日,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东塘村一辆搭载20名小学生的三轮摩托车冲到桥下,造成14名学生死亡、6名学生重伤。

  2010年7月,湖北潜江市老新镇一辆塞满23名小学生的面包车与一辆卡车迎面相撞,致10多名学生及司机受伤,其中3名学生伤势较重。该面包车核载7人,是一辆新车,司机周某没有办理校车的相关手续。

  2010年6月24日,辽宁锦州市黑山县胡家镇东岔村,一辆由学生家长包租的校车被撞,造成司机和两名儿童死亡,另有七名儿童受伤。

  2010年5月21日10时许,甘肃境内连霍高速公路柳忠段东岗收费站一公里处发生一起车辆连环相撞事故,其中一辆车为某小学校车。该事故导致包括5名学生及1名司机在内的8人不幸身亡,另有3名学生受伤。

  2010年5月19日上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磷溪镇一名4岁小女孩被村内一家幼儿园的园长接到幼儿园后,被“遗忘”在车内6个小时,后经法医鉴定为窒息死亡。经查,这家幼儿园用的是私家车接送孩子,是一家无证幼儿园。

  2010年4月6日,广东省汕头市某技工学校校车与一辆散装水泥罐车和一小轿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10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14人重伤)的惨剧。

  2010年2月26日下午,江苏省如皋市郭园镇发生一起惨剧,7座的校车内竟被塞进了26个孩子。上车10分钟后,4岁女孩吴忆罗因车厢内拥挤发生呼吸困难,最终不治身亡。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8<<12345678>>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

  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下列单位(以下称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十二条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8<<12345678>>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

  第十四条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的校车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等,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顾社会车辆通行需求的原则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第十九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二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到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8<<12345678>>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应当持驾驶人的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出具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驾驶校车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校车经过的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七条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第二十九条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车抵达或者离开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在校园内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一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第三十三条校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限速规定,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第三十七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8<<12345678>>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第三十八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第四十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校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校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提供无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者撤换;情节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校车载运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或者停靠站点停靠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的校车标牌或者他人的校车标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8<<12345678>>

  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给予校车多项“特权”。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需依法扣车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转运学生;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校车。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二)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三)对本校所有的校车未按照规定维护,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

  (四)未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对指派的随车照管人员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编辑:郭英鸽)8<<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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