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乱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4 23:07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隐藏其后的是逻辑混乱与执行冲突
本报记者 佟文立报道
中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要进行复审,即国标有效期一般为5年。但日前,据《羊城晚报》从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查询发现,截至目前,中国国家标准总数达到28013项,其中,2006年以前实施的国标多达13369项。查询同时显示,2001年以前实施的、标龄超过10年的国标达到7374项,1991年以前实施的、标龄超过20年的国标达2319项。这意味着在现行国标中,47.7%的国标标龄超过5年,正在“超龄服役”。26.3%的国标标龄超过10年,8.2%的国标更已是标龄超过20年的“耄耋”老者。
这使得国标问题再一次纳入公众视线。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时下,国人已经认识到了技术标准对产业竞争游戏规则的影响,奶粉行业的三氯氰胺事件更是让国人意识到“超标”的严重恶果。虽然有媒体煞有介事地把国家标准与消费者权益联系在一起,但若从法律角度论事,国标背后的逻辑混乱还远不至于此。
前中国开源软件联盟副秘书长袁萌教授就曾经公开反对IT领域的一项国家标准——UOF“标文通”的制订,这是一项被称为可以打破微软垄断的文档格式的“标准”。《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近日致电袁盟教授询问对该标准目前状况的看法,得知“该标准制订于2007年,明年就是第5个年头,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需要进行修订,但事实上该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就从来没有被执行过”。
据袁萌教授分析,该国家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而是推荐性标准,没有被执行,而且至今没有制订出“检测标准”。
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由此可见,UOF标准作为我国中文办公软件领域的国家标准,相关的软件产品如果不符合UOF标准的规定,该软件产品就不能在中国境内开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
其实,在文档领域存在事实上的标准——微软的文档格式标准。为了打破垄断,微软的反对者(包括IBM、HP、Oracle等业内巨头)共同推动的一项国际标准,中国也制订了一项国家标准。但时至今日,凭借国际标准也未能打破微软的“事实标准”。
生效于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是“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计划经济和公有制时代的思维是没有知识产权这种“私人财产”概念的,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跨国公司依仗标准的制订优势向中国企业榨取高额专利费,比如VCD/DVD,移动通信领域,才让国人意识到知识产权和技术含量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2008年国家把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台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其中的第17项是“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但至今也没有了下文!想必是历史上的标准已经造成了的现实中的诸多法律问题,标准委无法协调诸多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曾给地方高院的一份答复函中规定,“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于是,又造成了“合同法”中存在“事实合同”成立但价格条款没有确定的问题!
混乱在逻辑上也到了最后一个层次,那就是谁可以决定谁参与标准的制定呢?
这值得人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