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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赠的意外“代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0 04:09 来源: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阮伟 韦凡) 小丁大学毕业后投资创办了一家公司,三年多来经营状况一直很不错,2010年小丁作为优秀校友重返母校并参加座谈,期间他以公司的名义向该校的“XXXX大学校友帮扶基金”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回馈母校。2011年6月,小丁收到公司主管地税局的通知,要求公司调增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并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公司财务人员立即赴地税局了解情况,税管员解释是因为这笔10万元捐赠未通过指定部门进行,故不得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7月初,小丁的公司依法重新办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5,000元,同时加收滞纳金48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即使是出于献爱心的公益目进行的捐赠,由于捐赠方式不同,税务上的处理也大相径庭。如果小丁当初是通过规范形式向学校捐赠这笔爱心款,就不需多承担这笔企业所得税款的意外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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