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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天马投资擅自发行股票 当事人获刑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0 08:09 来源: 新华08网

  

  几年前,非法发行股票曾是我国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形式,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码,其嚣张气焰已得遏制。近期证监会有关部门披露了哈尔滨天马投资公司擅自发行股票案,提醒投资者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时刻保持警惕。

  擅自兜售空壳公司“中国能源”股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5年7月,张智勇成立哈尔滨天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天马投资”),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凤娥任公司总经理。

  2006年9月,张智勇、王凤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30万元的价格收购中国环保投资集团公司,后更名为中国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能源”),张智勇、王凤娥均为中国能源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名义上张智勇持股31%,王凤娥持股25%。

  实际上,中国能源是个不折不扣的空壳。截至案发,中国能源并未注入任何资本,也未开展任何经营业务。

  2006年11月,张智勇注册了哈尔滨天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马实业”)。张智勇、王凤娥在2006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20日期间,以天马投资、天马实业名义,雇佣大量员工,下设多个部门,采取随机拨打电话劝诱、召开说明会等方式公开对外销售中国能源股票,并由天马投资进行担保。

  在张智勇、王凤娥的授意下,销售人员对外虚假宣传:中国能源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总资产13亿元。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内地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先后在中国黑龙江省收购了12家能源及矿业资源企业,公司拟定于2007年10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后,投资者将获得高额回报。

  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案发,张智勇、王凤娥以每股2.5元至4.6元不等的价格,擅自向社会公众131人销售中国能源股票180余万股,涉案金额高达759万余元。经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缴赃款423.5万元。

  为了扩大销售规模,张智勇还与辽宁省沈阳市鸿运隆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的薛某、王某商定,天马公司授权其中国能源的特许经销权,对外以每股4.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天马投资以每股1.7元左右的价格提供股票。

  当事人被判擅自发行股票罪 获有期徒刑及罚金

  2007年5月2 4日,黑龙江证监局接到投资者举报,反映天马投资销售中国能源未上市股票,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暗访调查。6月8日,中国证监会要求黑龙江证监局立即对天马投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进行现场打击。

  同年6月12日,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天马实业办公地址进行现场联合检查,并依法对天马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现场查封了有关资料和凭证,扣押了有关电脑设备。在掌握张智勇有关犯罪证据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智勇、王凤娥实施刑事拘留。当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天马实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立案侦查。

  此后,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迅速展开侦查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张智勇、王凤娥进行审讯,对公司及个人相关账户予以冻结,同时在天马实业营业场所张贴告示,告知购买中国能源股票的投资者到公安机关登记。

  应公安机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哈尔滨天马投资公司、中国能源股份公司违法行为认定意见函》,认定张智勇、王凤娥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活动”。2007年7月18日,张智勇、王凤娥被依法逮捕。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智勇、王凤娥犯擅自发行股票罪,于2008年9月18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3月12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智勇、王凤娥犯擅自发行股票罪。两被告人对违法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智勇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被告人王凤娥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记者 马婧妤 周翀)

  

  【责任编辑:张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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