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扩围>系列之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2 00: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学生H来电问,他们公司(G公司)请国外的一家咨询公司提供开拓境外市场的咨询服务,而这家外国公司在国内没有任何机构和员工,2012年G公司向境外支付咨询费要不要代扣增值税?
本次增值税扩围试点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并不仅指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在境内,还包括境内的企业接受应税服务,付钱的或者收钱的有一方在境内,就需要在境内缴税,这就是实务界一直传说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之前笔者曾经写过一篇专栏《国外设计国内交税》,这种情况在上海增值税扩围后,原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现在改为缴纳增值税。
H来电问的那家外国咨询公司如果在国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则该外国公司在境内的代理人就需要代扣代缴这笔业务的增值税。所谓代理人,在实务中被称为“经纪人”、“授权代表”等,或以被代理单位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如果外国咨询公司在境内也没有代理人,那么该项应税服务的境内接收方在境外付款时就需要代扣代缴该笔业务的增值税。
但是,实际经营中有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G公司请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方案中,需要在境外的报纸、杂志和电视媒体上投广告,H还要去境外洽谈投放广告的协议。G公司在境外租赁了一套办公室和一个仓库,用来外派员工办公及堆放自己的产品,费用由G公司从上海直接汇到境外出租房的账户。G公司是接受服务方,且在国内,这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是否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境外的报社、杂志社、电视台在为G公司做广告的时候,这些报纸、杂志和电视台的覆盖范围完全在境外,在境外的租赁办公室和仓库,这种情形,G公司在向境外支付相关费用时,是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同样,H去境外出差,在境外住宿、吃饭等消费,也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因为该消费也是完全在境外的。
H到了境外为了工作方便,让G公司在当地的办事处帮他租了一辆小汽车在当地使用,租赁费月结。这种情形,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境外的公司或个人向境内的G公司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也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也不需要在支付费用的时候缴纳增值税。
以上可见,如果提供的应税服务在境内,毋庸置疑一定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则除了之前所说完全在境外消费和在境外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这两种情形之外,都需要在付款的时候代扣代缴增值税。
2011年向境外咨询公司汇款时,G公司代扣了该咨询公司的增值税和城建税等附加,银行在G公司提供了税务证明后才汇出。这是因为对外付汇,除了税法上的规定,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外汇指定银行在划款前先审核了G公司提交的税务证明,并在税务证明原件签注了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了业务章,并将原件留在银行五年备查。但是,G公司向境外支付的其境外办事处发生的差旅、办公、会议、租车、商品展销费等,不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读者若有税务问题,可写信至:karenwei@163.com。作者将对一些共性的税务问题,在专栏中予以解答。)
(责任编辑:彭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