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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到市场操纵:整肃风暴充当法治急先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7 01:06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蒋飞

  “证监会正在加强内幕信息在监管系统内部流转的登记制度,以及任职回避制度等内控措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最近一次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距离去年年底国务院责成证监会等六部委开展针对内幕交易的专项治理整整一年,这场风暴的广度和深度都让人始料不及。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近期还会有更多的案情通报和政策出台。

  在郭树清履新证监会主席后的这场“零容忍”整肃风暴幕后,从国务院各部委到地方政府,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到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从行政监管部门到司法机关,防范和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已经初具规模,并且被装上了“牙齿”。

  近期,证监会和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涉及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要求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这份纪要实际上将证券违法犯罪的举证责任适当向当事人转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支持了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中采取“推定责任”的方法。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规完善的最大动力事实上是近年来证券市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活跃。内幕交易已经是最主要的违法犯罪形式,占到证监会所调查案件的一半以上;此外各类“抢帽子”、多账户隐蔽操纵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也不断花样翻新;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虽然规范程度不断提高,但李旭利和季敏波案仍足以为鉴。

  操纵手法日新月异

  “大家可能还记得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的证券市场大庄股,那时候一些机构是集中资金坐庄单只股票,形成高度控盘,到最后已经是半公开的了。但是现在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要隐蔽得多。”证监会稽查局的一位人士近期在媒体通报会上说。

  一种常见的市场操纵行为俗称“抢帽子”,其手法是先预先潜伏某几只股票,然后发布研究报告或者通过媒体荐股,待市场中有资金进入抬高股价后,立即抛出获利。

  12月9日证监会通报的中恒信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抢帽子”案件,操纵的股票多达552只,获利4.26亿元,从操纵的股票数量上来看史无前例。该案主要涉案人员薛书荣等利用自己在证券行业的资源,网罗了一批大户干起了有组织操纵市场的“新业务”。

  据介绍,薛书荣等人利用广东中恒信传媒公司制作了大量荐股节目,聘用多家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30多名专业分析师当“托”。同时斥资4000万元在多家省级卫视购买时间段播出荐股节目。当然,所谓荐股只不过是包装得很专业的“黑嘴”,节目播出之前,他们已经提前布局买入了这些股票;节目一旦播出有不明就里的投资者跟风买进,他们随即卖出获利。

  一些私募机构也往往与“黑嘴”有瓜葛,并利用“抢帽子”的手法操纵市场。此外,传统上集中资金优势的操纵手法也开始抬头,只不过手段更为隐蔽。大机构往往身在明处,自己直接出马显然过于“招摇”,于是像 “法人股大王”刘益谦这样的大佬选择使多个法人账户密切配合,对其重仓持有的京东方A进行操纵。

  刘益谦旗下的新理益集团持有的京东方A定向增发股份今年6月10日解禁上市,此次京东方流通盘一下子增加一倍,并且市况不好,前景堪忧。根据证监会网站本月初披露的处罚结果,新理益集团通过其控制的“诺达圣”账户持有7亿股京东方A,今年2月,通过一项左手倒右手的信托计划,诺达圣的这笔京东方A表面上成了一个自然人所有。

  6月9日,京东方A解禁的前一个交易日,新理益集团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另外两个账户在尾盘突然大量买入京东方A,致使该股大涨5.72%。这样,第二天京东方的开盘价和跌停价都相对未操纵的情形更高,诺达圣账户于是得以在相对高位出货,并构成市场操纵行为。

  据证监会稽查人员向记者介绍,近年来法人违规开立账户的情况十分普遍。有的是为了规避兼并收购中的举牌责任,有的则是为了掩盖市场操纵行为。对此证监会已经加强了监控和打击力度。

  内幕交易呈“组织化”趋势

  过去单个的内幕交易案件,正在向有组织的共同违法犯罪发展。近期证监会通报的东北证券原保荐人秦宣内幕交易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秦宣在担任西南合成重组项目的主办人期间,获悉了该公司收购资产的确切消息,并把该内幕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周某,一名曾有证券从业和财经公关经历的操盘手。这名操盘手随即将该信息报告给了幕后老板,获得老板指令后,在西南合成停牌前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而秦宣本人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

  在这起案件中,周某接近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其目的性非常明显,并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有组织地实施了内幕交易。

  使用他人账户是内幕交易的惯常做法,随着监管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强,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开始具备了“反侦查”手段。他们使用的账户往往不在一地,下达交易指令和进行交易的环节各有人员负责,且不在同一地点。在资金流转方面,为了遮掩痕迹,洗钱手法也相当“高明”。

  然而,不管是什么样的内幕交易都会有市场异动,目前沪深交易所的IT系统已经能随时捕捉个股的异动,并初步梳理参与交易的账户。证券监管系统近年来开展的账户清查和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为打击上述“反侦查”手段提供了坚强的后盾。稽查人员经过夜以继日的缜密调查,总能最终掌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

  在证据方面,按照传统的证据标准,要证明内幕交易行为非常困难,但上述最高法的座谈纪要已经明确了可以根据客观事实采取“推定原则”,当事人需要“自证清白”。

  两部委出台的相关制度则将在内幕交易的防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制度和科学的停复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去容易滋生内幕交易的漏洞将被封堵。

  “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先停牌再讨论,这样就不会给内幕交易留下时间窗口。”一位监管人士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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