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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堵”结合有效防范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29 04:40 来源: 深圳商报

  之四

  近年来,有些精神卫生领域的题材比较受各类媒体青睐,甚至不惜笔墨大肆渲染,以期造成轰动效果,甚至演化成社会热点和焦点。譬如精神障碍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一个典型个案,2006年,陕西汉阴发生一起恶性案件,缉拿归案的凶手是一位48岁外表老实的农民邱兴华,案中死亡11人重伤2人,都是和他素昧平生的普通百姓。据了解,邱兴华及其家族有精神病史。从连篇累牍的媒体报道中,看到的是各种版本的离奇案情,关注的是判决结果,却鲜有对邱兴华的病态动机进行分析。但毕竟有人指出,邱兴华的精神状态可能不正常。也有一些人开始反思,为什么邱兴华的异常言行未引起注意,哪怕有个人建议他去看看医生?

  精神疾病患者存在暴力倾向的只是少数,发生暴力行为并肇事肇祸的就更少了,但一旦发生,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在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时,对精神疾病肇事肇祸的管理必须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

  在“疏”方面,加强治疗、康复,完善看护是核心。在新医改中,九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是其中之一。要不断加强心理卫生宣传,提高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提高治疗率,才能收到所期望的效果。今年的大运会医疗保障工作中,精神卫生保障是其中一个方面,重点之一就是防范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我市通过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病情观察,加强社区看护系统建设,紧紧抓住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的关键,取得了大运会期间未发生1例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理想成果。

  在“堵”的方面,什么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行为需要制止?什么人有权来制止?《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上述问题有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与他人安危与权益不受侵害,也最大限度地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有伤害自身或者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而且“在公安机关未到前,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其他人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治损害扩大”。而“行为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职权予以制止”。《条例》第六十三条还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规定了处罚措施:“卫生、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其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杨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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