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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资料造假最高可罚款5000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5 03:27 来源: 济南时报

  时报1月4日讯 (记者李绍庆)为了更好地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采集、分析,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山东省近日颁布《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最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接受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按照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指导,开展免费业务培训,无偿提供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费补贴。

  近几年,经常会出现个别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价格监测该怎么办?《办法》明确规定了可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几种情况: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变动时;或者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对相关商品和服务适度监管的;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的以及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在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未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虚报、瞒报、迟报或者拒报价格监测资料;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情节严重的,将被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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