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业务征求意见稿发布 促进支付市场正常有序运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6 07:34 来源: 金融时报记者 万荃
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业内人士认为,央行1月5日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合规性发展,管理办法更贴近于互联网支付行业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商业活动的网络化和电子化,我国网络支付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扩张迅猛,现已处于第三方支付的主流地位。据统计,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支付行业网上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6155亿元,同比增长130.7%,环比增幅也达到34.8%,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动力。网络支付改变了支付信息和支付业务的传统处理方式,各类创新产品不断涌现,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两种。
应该注意到,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以及支付结算资金规模的迅速扩大,也形成了较大的、系统性的潜在风险,迫切需要加以监管和规范。但是,作为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主导,关于互联网支付的监管细则却迟迟未能正式出台。对此,有市场人士分析,央行对互联网支付管理办法的态度可谓慎之又慎,监管层之所以态度谨慎,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支付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市场规模日益走高的同时,支付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相对于预付卡、银行卡收单等其他细分领域,互联网支付安全问题最为复杂,监管政策必须尽可能地从制度层面遏制支付风险。
在支付账户管理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这意味着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将被强制推行。而目前,部分互联网支付企业开通的实名认证服务,仅是出于业务需求的自发行为,并非监管硬性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央行将从制度层面上细化个人客户信息,以遏制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提到,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在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活动、内部控制、信息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此前央行经商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和促进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为防范和化解金融支付风险提供了支撑。《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的需要。此外,为加大支付清算系统的规范力度、提高支付清算的效率,人民银行还进一步完善了与支付清算业务有关的支付系统运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制度,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来看,在管理措施不断细化的趋势下,整个支付行业的体系将日趋完善,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将大大削弱,这些对于支付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支付企业将在政策框架内充分发挥其创新优势,快速推陈出新,迅速把握市场需求,开拓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支付市场正常有序地运行,合规经营将迅速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