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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6 09:0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扶持力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暂行办法》?

  答: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平衡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就业岗位、满足社会需要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获得合同金额逐年增加。但目前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还面临很多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不细化;一些政府采购门槛较高,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达到;部分采购人倾向于大企业或大品牌的产品,对中小企业持不信任或怀疑态度等等,使得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竞争中处于弱势。

  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暂行办法》,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记者:《暂行办法》在适用范围和支持范围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暂行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类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关于本办法扶持的中小企业范围。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很多获得较大份额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代理的往往是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由中小企业本身直接制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较少,中小企业中标而大企业获利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使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真正起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暂行办法》明确,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记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进行资格确认?出现中小企业资格争议时如何解决?

  答:鉴于目前我国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且众多政府采购当事人暂不具备判断企业类型的专业素质,当前采取中小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需要对中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记者:《暂行办法》中提出的预留采购份额如何理解?

  答:《暂行办法》规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应当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能低于60%。

  首先,关于30%比例的确定。国际上,美国联邦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份额目标是23%,欧盟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占欧盟政府采购金额约40%,考虑到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政策的接受程度和我国中小企业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将该比例设定为30%。

  其次,关于60%比例的确定。依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中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参考这一数据,我们将中小企业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重设定为60%。

  记者:《暂行办法》提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将获得评审优惠等扶持措施,请具体阐述这些措施在采购活动中的适用范围。

  答:关于价格扣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考虑到不同行业竞争程度不同,采取了规定比例区间的做法。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关于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与价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则,办法规定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关于鼓励分包。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考虑到分包是中标企业在合同履约环节的行为,目前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手段和处罚依据,因此只采取将分包金额计入统计的鼓励措施,未给予具体的评审优惠。

  关于其他扶持措施。采购人应当在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记者:《暂行办法》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政策的扶持效果,《暂行办法》在联合体投标及分包转包等两个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关于联合体投标中的关联关系。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时,容易出现大中企型业与存在关联关系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联合,利用政府采购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谋取中标的问题,影响公平竞争和政策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对关联关系、关联公司有严格限制。鉴于投资关系是当前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根据法律专家的建议,办法对存在关联关系的联合体投标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是关于分包与转包。考虑到中小企业享受本办法的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若分包给大中型企业,将违背本办法的初衷,办法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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