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将实行实名登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6 09:09 来源: 深圳新闻网-晶报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晶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日前公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央行在发放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后,针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单独作出的管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其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须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此外,意见稿中还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按照规定,支付机构须登记并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