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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锋: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落实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9 21:33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在以往的政府采购实践中,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作为投标条件非常常见。如以限定注册资本金的采购要求而言,直接抹杀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机会。“限定注册资金”是明显的以“出身论英雄”,在未对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等综合指标进行考察的情况下,即以“规模小”而予以否定,剥夺其参与竞争的机会,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对整个市场的竞争而言,也是不公正的。采购人“限定注册资金”往往出于这样一个目的,即认为提高注册资金门槛,才能使更多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成为采购供应商,进而保证采购项目的高质量、高效率等,但这并不足以成为在通常的政府采购项目中限定供应商注册资金量的理由。因为注册资金的多少与企业产品、服务的质量水平未必成正比。

  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拆除了限制中小企业公平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最大障碍。

  该《暂行办法》的主要规定还在于鼓励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鼓励措施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是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是各国政府采购普遍的做法。如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3%必须给予小企业,并要求大企业将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欧盟中小企业中标金额占欧盟政府采购金额约40%。《暂行办法》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给予中小企业评审优惠。

  给予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是另一项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鼓励措施。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都规定对鼓励中标的企业有一定的评审优惠。

  价格评审优惠是最主要的评审优惠。《暂行办法》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做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这种优惠措施一般应用于最低评标价法中。因为最低评标价法意味着评标价越低,中标概率越高。当然,在具体采购项目中,价格扣除比例要明确,不应当是区间。至于如何确定具体的比例,应当考虑采购项目的不同企业的成本不同、竞争程度的不同以及扶持的力度。为了突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扶持,价格扣除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三是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

  即使有以上的鼓励措施,还是会有大量的采购项目由于要求合同的履约能力较高而使中小企业无法参与。因此,《暂行办法》还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

  首先,鼓励中小企业参加联合体。中小企业通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是中小企业成长的主要渠道。《暂行办法》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其次,鼓励向中小企业分包。由于我国对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比较突出的规定是《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因此,很多项目,中小企业无法参与联合体。而采购项目的分包,对分包商的要求会更低一些。因此,鼓励中标的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也是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途径。《暂行办法》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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