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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云峰:推广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前行的基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09 21:33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龚云峰

  2011年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试点开始走过的第15个年头,一年中发生了许多引起业内和社会关注的事件。其中,四合一”平台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各地的推广以及引发全国大讨论的海口事件和湖南事件,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这些事件的影响面很广,许多内容涉及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法制层面的问题,但主角都与政府采购中心相关。

  我在政府采购中心一直工作了13年,亲身经历了本省政府采购历次重大事件,参与组织了每个重大采购项目,也目睹了《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划转、变更。政府采购中心在发展了10多年以后,目前是怎样的一种状况?这种状况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又会产生什么影响?我想这是相关联的。《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前,各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对比较统一,60%以上都在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制度在各地的推广奠定了基础。《政府采购法》出台后,政府采购中心的归属五花八门,职能千差万别,个别省份甚至从省级而下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职能的弱化,导致了目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大量出现。这一现象在中央一级没有出现,但在地方,尤其在市、县级,相当一部分政府采购中心已不复独立存在。如果这一现象蔓延到省一级,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都撤并了,那对政府采购会有什么影响?

  政府采购中心归属的变化势必会造成地方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管的失控,因为政府采购中心合并到资源交易平台以后,这一平台一般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政府采购不再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了,在各地已经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并存在。如果说政府采购监管失控,那么还会产生怎样更进一步的影响呢?我想这也是2012年政府采购界需要探讨的问题。我认为,这将对于我国为什么还需要推进政府采购制度问题从基础上产生动摇。目前政府采购的问题已经很多了,比如天价采购问题、评审专家问题、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政府采购面临的困难和困惑越来越多,急需有人去解决,如果再失去了集中采购和专业监管,那政府采购的明天是什么?

  作为一名多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者,我一直坚持认为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应该是相统一的,机构可以分设,但工作不能分裂。不能够因为管理机构的需要,而降低政府采购中心的地位。我非常赞同贾康所长提出来的观点,政府采购首先要推广集中采购,而不能够再宣传推广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已批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基本已不再自行组织采购了,因为自己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太大,还有部分的部门集中采购,从批准时起,基本都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那么,部门集中采购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对于现在提出的认为部门集中采购也是集中采购的一种形式,我个人并不赞同。我认为,部门集中采购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分散采购的一种方式,而政府采购着重推行的应当是集中采购。多年来,江苏省的政府采购工作一直保持在全国的前列,其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就是省本级以及各个市、县的政府采购中心基本还都在财政部门,一直坚持以集中采购为主。

  因此,我认为,必须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中心的建设,强化集中采购职能,加大设施投入力度,尽快引入采购资格认证制度。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前沿阵地,也是监管部门的得力抓手,如果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得不到重视,政府采购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将会丧失,进而威胁到政府采购制度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我提3个建议:

  第一,建议政府采购领域的专业媒体应该加强和其他有关媒体的联络,对于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报道,能够建立起信息共享、事前共议的沟通机制,让社会各界能够站在更客观的立场来看待政府采购。

  第二,我们应反思政府采购做了这么多年,成绩到底在哪里?怎样才能把政府采购的成果凸显出来,让社会各界实实在在感受到政府采购对发展经济、促进民生等方面产生的作用。 第三,我认为,当前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采购法律的设计存在缺陷有着很强的关系。《政府采购法》上与《预算法》关联,下与《合同法》衔接,中与《招标投标法》交叉,但在与相关法律的关联、衔接、交叉等问题上,处理得都太原则,未能构成完整的法律运行体系,个别地方还存在脱节。建议在制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应考虑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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