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引导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16 05:23 来源: 金融时报记者 孟扬
2011年的银行理财市场继续呈现急剧扩容的发展态势,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问题和风险也不断暴露出来,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银行利用超短期理财产品变相揽储和“资产池”运作模式导致的资金投向不明等问题。银行理财业务始终是创新与监管的博弈,伴随着理财业务的发展,愈加严厉的监管措施也不断出台,从银监会发文叫停超短期理财产品到规范理财产品销售,监管“风暴”一浪高过一浪。
然而有业内人士指出,对于银行理财这项创新的金融业务,监管政策总是出现问题才会出台相应措施去弥补漏洞,缺乏长效的监管机制。未来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应加强法制监管,减少硬性的行政干预,通过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界定银行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引导理财产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监管政策持续加码
2010年以来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加之通胀高企、存款负利率,使资金流出银行体系的意愿加强,面对不断流失的存款和日益严苛的存贷比考核,商业银行之间的揽储大战日益白热化,导致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不断冲高,产品期限越来越短,发行收益率越来越高,这不仅加剧了银行系统利率的波动,也加大了银行资金链的风险。
鉴于此,从2011年二季度开始,监管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清理和整顿理财市场的不规范操作。2011年6月,为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银监会将目前银行理财资产池涉及到的委托贷款、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套利票据、高息揽存以及银银合作等六种模式界定为违规,要求银行从即日起进行自查和整改。
“银监会之所以大力规范资金池模式产品,原因在于资金池类的各类资产的风险系数不同,若将不同风险程度的产品放在一个池子里,将造成风险测算出现困难。”有关理财专家表示,“监管部门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台了系列政策,而这些政策造成的结果是资金池类的产品发行将受到制约,而简单产品将更多地出现在市场上。”
此外,由于流动性紧缩和严格的存贷比考核,商业银行利用发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现象屡屡发生。2011年9月30日,银监会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禁止以高息揽存的方式调节监管指标。11月11日,在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银监会再次强调:“严禁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规避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套利”。
从监管部门打出的组合拳可以看出,监管层担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在资金投向上,主要投向信贷资产,沦为“第二信贷部”;二是运作过程不够公开透明,过度透支了银行信用。
发行和预期收益回归理性
随着监管规范的出台,银行理财市场的超短期产品发行量应声而落。普益财富数据监测显示,在2011年9月底下发通知之后,10月,一个月以下期限产品发行量环比减少233款,该期限产品占月度总发行数的比重也由之前最高的40%下降到26%,11月、12月超短期产品下滑趋势仍在继续蔓延。
对银行理财市场加强整顿,虽然其直接结果是导致理财产品的发行受限和预期收益率下降,但从长远来看,规范性和透明度的提高将更有利于银行理财市场可持续性的健康发展。
“银行理财产品的创新,始终是一个与监管博弈的过程。超短期产品和‘资产池’运作渠道被堵,银行会寻求新的方式加以应对。例如以无固定期限、滚动发行的产品替代超短期产品。”业内人士表示,最关键的问题是完善金融市场,提高透明度,弱化信息不对称,形成系统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对银行理财市场频频出手整顿,体现了其对银行理财业务实质回归的期望。银行应当从理财业务的“受人之托,代为理财”的实质出发,利用银行自身的专业优势,真正为投资者做好全面的财富规划,引导投资者适时将理财资金投向具有真实投资价值的领域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而不是单纯的依靠发行理财产品为银行传统存贷业务铺路搭桥。
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尽管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在规模上得到了较快增长,但业务质量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许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存在欺诈客户、诱导投资者、管理和运作不透明、信息不完善、管理收费不公开等一系列问题,缺乏应承担的受托责任,以至于监管部门年年出新规要求整改,各种规章规范不断,但是问题仍然存在。
业内专家指出,追究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理财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在于我国分业体制改革中错误地将信托制度作为金融业务予以分业,导致银行理财业务缺乏信托法的规范和约束,缺乏对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承担的受托责任的规范,缺乏对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具有的信托理念和信托精神的指导。
“由于我国银行代客理财业务所表现出来的本质问题是制度错位的问题,是应将信托制度运用于规范和调整包括银行理财行为在内的所有金融业机构代客理财行为的问题,因此从长期来看,监管部门应推动理财市场的制度建设与对分业体制改革缺陷的修补。当然,要修补这一改革的重大缺陷,需要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罗志华表示。
除此之外,由于现有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则法律层级较低,无法全面约束理财业务,导致一出现问题监管层就以下发通知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行政干预,使监管处于被动地位。有专家建议,应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等。
“银行现在都面临着可投资范围越来越窄的问题,这会限制对理财产品的创新,可以鼓励银行通过流动性风险管理获得流动性风险溢价,鼓励银行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创新资产管理模式。”某股份制银行资金部负责人认为,“监管层也可以对一些领域进行禁止性规定,在非禁止性领域鼓励银行自主创新和投资管理。”
该负责人还建议,今后出台的相关理财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理财主体资格,否则会间接影响理财业务的创新和投资范围的拓展;此外,还可以鼓励商业银行理财向开放式和周期型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