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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发证 谁担责”关键在落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7 04:12 来源: 深圳商报

  □李 迩

  谁发证,谁担责,今后深圳的各类质量认证机构再也不能只管收钱发证,不管通过认证后的产品是否真正符合认证标准,把认证当成只赚不赔的买卖来做了,而是要对自己认证行为担责。

  2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确立了“谁发证、谁担责”原则,明确提出质量认证机构的责任在发证后依然存在,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否则,认证机构需对消费者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让质量认证机构为自己的行为担责,对各类认证实施动态监管,防止不良企业通过假认证来欺骗消费者,深圳在新修订的《质量管理条例》率先引入这样的条款,不仅体现了深圳质量立市的决心,更让人看到了深圳在质量监管,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管上的创新。

  当然,在质量监管形势严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现实语境下,制定一部好的法律,创新一些监管办法只是第一步,要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让市民吃的放心,用的安心,更关键的是如何落实好这些条款,而不是让条例成为稻草人,成为监管部门做政绩:免责任的挡箭牌。

  首先,我们应该减少过多过滥的各类评级认证。权威机构的评级认证是一个产品或企业获得社会和公众认可的一个重要途径。权威认证意味着认证机构用政府的信用在为企业背书,表示某种产品或某个企业到达了某个强制或特定的标准,本来,这样基于独立第三方的认证应该是客观公正的,是公众对企业作出选择和评价的重要参考标准。可现在的现实情况却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类认证满天飞,不管企业需不需要,公众认不认可,几乎每个企业都能拿出一堆的证书,让认证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减少认证种类和数量是第一步。

  其次,要防止认证机构权力寻租,要真正让认证机构担负起责任,还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监管体系。既然质量认证对企业和产品意义重大,某些强制认证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那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必然会有权力寻租,这也正是造成种种认证乱象的根本原因所在。由于现在绝大部分认证机构都是中介机构,而且一种认证往往有几个机构可以评定,在认证市场没有权威出现之前,就必然使得认证机构都要服务好客户——想取得认证的企业。这也必然使得认证机构只会对认证费用负责,而不是对认证的社会价值负责。所以,要让认证机构对自己的认证负责,表面上看是只要政府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就可以了,但实际上我们更应该去关注认证行业本身的发展和规范,只有让整个行业健康了,才有可能让其认证有权威性可言。

  最后,要实现“谁发证,谁担责”,除了《质量管理条例》里面的原则性规定外,还应该有可操作性的细则,要做到认证机构不仅可以颁发认证,上调企业认证级别,更应该可以降低甚至是撤销企业或产品的认证。正如世界三大评级机构一样,他们下调主权国家的信用评级,虽然会遭遇当事国家的诟病,但大家却不得不去面对它,为促使评级机构调整评级去做许多努力。同时,除了可上可下的认证机制外,还应该对违规认证机构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只有让违规者付出远大于其收益的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他们违规逐利的冲动,才能树立起质量认证的信用,还质量认证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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