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创汇龙头企业是如何倒闭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8 21:50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本报记者 秦湘尧报道
作为山东省莒南县曾经的出口创汇龙头企业,山东帛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非常命运,佐证了一个民企的倒闭之殇。
“我从座上宾到被‘围困’至倒闭,经历了一场过山车式的起落”,公司董事长腾后征显得很无奈:“随着莒南县法院一纸判决的下达,曾经的重点出口创汇企业随之谢幕,可谓‘出师未捷身先死’,令人扼腕”。
围绕土地和经济的争执,一直没有结束,并且此消彼长,留下一道“罗生门”式的命题——正如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所担忧的,腾后征陷入一般企业所遭遇的“生存困境”怪圈,是是非非好像“鬼打墙”了一样。对此,本报记者于近日赴山东省莒南县进行了实地采访调查。
据腾后征说,公司从2001年开始做进出口贸易业务,经历了3年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后,于2004年底被确定为该县重点扶持出口创汇骨干企业,还由县政协及财政重点帮扶发展。
“由于一直租用他人厂房,为扩大规模,公司于2005年在县财政局和十字路政府等部门帮助下,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使用万家扁山村(以下简称村委)集体建设土地18600平方米,折合约28亩土地。随后,县政府还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下发了(2006)101号文件”,腾后征不无激动地说:“在缴纳了土地流转费以后,公司取得相应的使用权,有关部门为其下发了莒南集2006-101-038号土地使用证书,期限是30年。接着,公司便投入巨资兴建厂房、购买设备,工程建成后,房管部门为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但令腾后征没想到的是,一直想干大事业的他,因此陷入一个“死穴”,而这一切,仅仅只是一个噩梦的开始……
另据腾后征介绍,由于该地块地处莒南城郊周边,且没有进出道路,当初村委所承诺的水电等基础设施及帮助修路的诺言并没有兑现。施工中,曾经借用周边一化工企业厂区内的道路,完工后,该化工企业出于安全因素也设置了围墙。至今,公司兀自独立,俨如“孤岛”。
记者现场发现,公司几乎都被“包围”起来,三面均为农田,周边也没有道路进入厂区。曾经与腾后征一起经办此事的腾后福、徐忠诚也证实:经与村委会多次协调均无结果,致使厂房和设备一直闲置而无法使用。
腾后征情绪激动地告诉记者,这是他没有想到的尴尬。由于进出口业务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而其投入巨资建立的厂房和设备不能使用,又占用了大量资金,企业因此而举步维艰。
2011年2月,由于拖欠银行贷款,公司的厂房、设备及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被申请拍卖,在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后,该公司的土地、厂房及设备以465万元的价格被拍卖。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没有随着公司的倒闭和银行拍卖而告终,就在法院拍卖以后,2011年3月,村委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2006年,公司租赁村委的30亩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租赁期限30年,租金为每年每亩2000元(30年共计180万元),并约定协议签订后10日内预付村里租金30%,其余租金待工程竣工后付清。然而公司2006年6月底竣工后,仅支付该村租金6万元,余额174万元经多次索要均遭拒付,村委认为公司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于法院,要求其支付其土地租凭费174万元。
腾后征坚决否认这种说法。根据双方早在2005年签订的协议书显示,明确约定为每平方米0.8元,后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为每平方米1元,即每亩土地租赁费用为660元,公司每年需缴纳2万元的土地租赁费。然而村委称,这个协议已经无效,当年的约定为每年每亩2000元,即每年6万元。但村委并不能提供所说的每亩每年2000元的协议和合同。
记者发现,根据目前唯一的有效合同——双方于2006年7月11日所签订的《莒南县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合同)显示,土地使用权在本流转合同期限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平方米5元一次性缴纳,即9.3万元给当地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每三年缴纳一次,由于当时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双方约定30年一次性缴纳,即27.9万元。村委则否认了上述说法,并声称土地租赁费用为每年每亩2000元,由于前村支部书记已经去世,已无从对证。
公司认为,自己已缴纳了土地流转费,如果当年不缴纳这笔费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也无法办理。公司因此出具了当年负责招商引资的十字路镇政府副镇长的证明,证明显示,土地租金是当年由其亲自与时任村支部书记协调商定的,年租金为2万元。缴费收据显示,该公司已经连续缴纳3年,共6万元。
公司同时出具的还有,村委于2006年8月18日出具给莒南县国土局的证明,证明显示帛丰服饰公司使用本村集体土地18600平方米,其流转收益部分,村已收。
记者随后走访了与公司仅一墙之隔的几家企业,他们都向记者证实,其所租赁土地使用费为1元每平方米,据所出示的合同显示,每亩土地租金为660元。
在双方互相举证,数次开庭、调解无果后,2011年8月23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就此事下达了(2011)莒十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认为,村委将土地流转给公司做建设用地,公司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原、被告之间的集体土地使用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按照当时莒南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给予确认,该宗土地根据莒南政法【2003】22号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轮县城城区土地基准价格的通知系工业用地三级,基准地价为122元每平方米,变化范围为100—180元每平方米,扣除已经缴纳的6万元,公司应该支付万家扁山村委土地流转费174万元。
记者找到了负责此案的莒南县人民法院法官,该法官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对该事态的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