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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伪造公章怎能不予立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9 04:09 来源: 深圳商报

  □林荣耀

  湖南省一家央企下属企业集体伪造公章,益阳市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拒绝立案。

  被伪造的是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两枚,由此伪造了部分职工的档案并办理“提前退休”,为的是少替职工缴纳社保资金。如此猖狂的侵犯职工利益的犯罪行为竟然不被立案,足见民众利益在某些公权力眼中是无所谓的。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初查后发现,伪造公章是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所以不好追责,而益阳市公安局经过讨论也做了这样的认定。问题是,公安机关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固然没有对伪造印章罪明言单位犯罪,却也没有排除性规定,说单位有此罪状可以免受刑罚。的确有一些罪名譬如资助恐怖活动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对单位犯罪做了明确规定,可这只是因为单位犯罪的概率更大,才特别予以强调而已,并非意味着没有挑明单位犯罪就容许单位触犯。譬如最高检在2002年8月9日的一份批复中指出,单位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照样要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找不出任何理由说单位伪造公章无罪,同样道理应该适用于任何罪名,比方说杀人罪,难道集体研究决定的就免于刑罚吗?所谓集体研究决定,不仅不是免罪理由,反而正是单位犯罪最大的本质特征。司法实务中之所以要请示释法机关,是因为立法枚举不可能疏而不漏,因而需要释法机关给一个明确说法。湖南益阳伪造印章事件明摆着犯罪,只是还没有类似案例,因而吃不准情有可原,但是控制犯罪嫌疑人是必须的,然后经由司法机关予以释法。

  不清楚益阳相关部门是什么念头,会放过“秃头上的虱子”,如果不是背后有什么猫腻,那就一定是对犯罪行为缺乏敏感,或者对法律原则一窍不通,还有可能是习惯性坐偏了屁股。无论如何这事都匪夷所思,不立案者理应被立案。另外控告人近日先后向当地两级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后者表示将在研究后给予答复。鉴于最高检具有释法权,预计逐级上报之后会有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进而相关人员的冤情也有望被洗清。

  通过这个案子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单列的做法,很是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单列一个条款,规定不分罪名单位犯法皆与个人同罪,只不过承担刑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然还要区别对待主谋人员和协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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