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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行收费需要制衡杠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13 04:49 来源: 深圳商报

  □木须虫

  近日,三部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基本服务拟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要求银行收费“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

  银行服务收费一直都是公众诟病的话题,2000多种服务收费项目,用多于牛毛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而且相关的收费标准与信息向来缺少透明性,相当一部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到了“被收费”。对此,公众通常情况下,既愤怒又无奈,因为所有银行都是一样的,公众在选择银行服务时,几乎失去了“用脚投票”的权利。可以说,垄断才是银行服务收费过多、过高、过滥的根本原因。

  从长远来看,规范银行服务收费,只有依靠充分的市场竞争,赋予公众更多选择权,才可能将银行服务收费的泡沫挤压到银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由此可见,银行服务收费并非单向的业务,而是服务与被服务利益的制衡,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这样的制衡依靠的是“选择权”的撬动。然而,破除银行的相对垄断,有赖于政策层面进一步降低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培育更多的金融服务主体。显然,这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并非朝夕之功。

  所以,在银行业无法实现充分竞争的前提下,三部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作为过渡时期,加强管理而又不过度干预,从监管上规范服务价格,当然不乏美好初衷。

  问题是,从行政主导的层面来调节银储之间的服务关系,如何兼顾银行与公众的利益,始终都是制定办法和完善监管机制必须要加以考虑的。对银行的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与指导价,抑或市场调节收费“提前报告”、服务“明码实价”,作为监管手段固然必不可缺。然而,如何使得服务价格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何让管理办法体现出足够的约束力,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显然应该体现出应有的制衡力量。

  因此,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银行收费需要制衡杠杆,一方面,要充分赋予公众定价的话语权,不管是政府定价、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征求消费者意见,即便受实际情况所限,银行无法做到与每个消费者单独协商,也应该召开听证会,给予消费者集体“讨价还价”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充分赋予公众对价格服务的监督权,在强力推进银行公开透明服务收费的同时,建立严格的投诉与调处机制,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受理与查处银行服务中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行为,遏制住银行乱收费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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