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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加班费收税是对工薪阶层双重打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1 13:13 来源: 中国经营网

  不得不说春节加班费征收税也是对加班费发放落实的一种监督。但是可以看出其中夹在税务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工薪族是最委屈的。

  据新华社电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回应称,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金华日报)

  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相比较与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那些完全由国家统一颁发可以落实得到的津贴,加班工资是否会切实落实到每个加班员工的手里还是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无法落实到的工资征收税,这些加班费对于劳动者来说还存在着一个有和没有的一个问题,还是应该先把加班费的发放落实了再开始收税吧?

  无论是在写字楼里还是在工地上,形形色色的变相义务加班都比“干活拿钱、按劳所得”更常态。写在用工合同上面的“义务加班”这条规定其本身就是一项伪条例。毕竟在《劳动法》的落实上,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做到全面的监督。

  首先,一大批数量众多的工薪族还正处在“被加班”的状态,劳资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在社会上是一个公开的事实。企业视而不见、口惠而实不至,将员工玩弄于股掌之中;工作竞争压力巨大的氛围之中员工为保饭碗,不敢硬碰硬维权,只能在外面吐吐苦水。维权意识不是淡漠而是只能装作淡薄,处在弱势的工薪族必须在“要加班费还是要工作”的这一双选一的悲惨命题上作出选择,由此观望利弊已一目了然。身在屋檐下怎敢不低头,这一句话多是工薪族无奈的一声叹息,面对可想而之的结果他们只能做出忍气吞声的选择。

  对于加班费给多少加多长时间的班,这些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些不能明说的问题。而对于那些未知时间所增加的加班费工薪族却是强制性的要上交给国家的。针对于这些增加了的加班费是10个小时的钱还是1个小时的钱我们无从知晓,但是对于加班费的税收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要知道我国的工薪族缴税占个税总收入的50%以上,工薪阶层背负着全国一半的税收,由此可见中国工薪一族的个税压力。212>>

  不得不说春节加班费征收税也是对加班费发放落实的一种监督。但是可以看出其中夹在税务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工薪族是最委屈的。

  另外,单位所发的“春节红包”、年货一直以来就被理所应当的视为加班工资。按理说“红包”和年货是单位对员工工作的肯定和奖励,是员工福利,而加班费则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须依法支付,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但是“红包”有多少在税收监督上是无从查询的,因此对于加班费生硬的界定在纳税时是一个监管的软肋。

  不得不说春节加班费征收税也是对加班费发放落实的一种监督。但是可以看出其中夹在税务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工薪族是最委屈的。一边是老板千方百计拖欠加班费,另一边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秉公收税。这事实上造成了加班费收税对工薪阶层的双重打击。

  张培隆 中国经营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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