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透明社会有多难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01:42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且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最高院的这个要求表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将在监狱系统全范围铺开。此前,已经有不少地方也推出了公示制,试图让司法裁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最高院的这个规定,将地方性要求提升为全国性要求,并通过开庭审理,拓宽了监督的渠道。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为什么需要公示制度?理由很简单,减刑、假释案件实在应当“晒足阳光”。近年来,减刑、假释案件一直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种不公开审理的特点容易让人产生“暗箱操作”的合理怀疑。不必讳言,过去在监狱系统中,也的确出现过个别问题案例。
一些地方开始尝试执行的公示制,对于遏制减刑、假释案件中可能的“暗箱操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公示的本质,即是追求透明。司法领域一旦透明起来,桌子底下的事情就不太容易操作了。这也正是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且须公示让人期待的原因所在。
透明是个好东西。透明,意味着特定群体的知情权能够得到满足。如果减刑、假释案件不透明,有大量的“暗箱操作”行为,那么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又如何能够得到保证?透明的司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无疑,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司法领域的透明,是法治精神的真正体现,其意义极其重大。
当然,司法要透明,财政也要透明,财政收支不透明就意味着政府不透明,而不透明也就意味着与越来越精明的民众关系不可能和谐;司法要透明,慈善也要透明,过去两三年间中国慈善领域发生的诸多事件,都在充分表明,不透明的慈善业最终是要走向消亡的。
其实,不单是财政领域,不单是慈善领域,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更为透明。一个透明的社会,是该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不该公开的部分划归私权领域,充分保护起来。一个透明的社会,是健康的,是大大增加社会能见度的,不是劣币驱逐良币,而是阳光驱逐黑暗的社会。
司法领域要透明,社会组织要透明,这都没有疑义,但显而易见,政府的透明仍是重中之重。这里的透明之意,至少包含了两重意思:一是政府信息的依法公开,二是信息的透明和自由的交流——这会有效阻止不当的公共治理。也唯有如此,一个社会中才能到处可见真相,而不是迷雾重重。真相并不意味着带来恐慌,恰恰相反,谣言止于真相,恐惧止于真相。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合宜的法律体系,明确政务公开的原则及违法者的责任,明确知情权的对象、知情权的范围与内容;规定公开的方式、形式与程序、步骤。现在的问题在于,信息公开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行不到位。执行中的问题,导致信息公开之路显得漫长。
同时,多元化的利益博弈在为社会带来无限活力的同时,也带来复杂矛盾。为保证现代社会良性运行,公共协商变得日益重要。在公共协商中,基于平等、理性、公开、求同存异原则所进行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必不可少。这正是一个社会实现透明的另一个要求。来自民间社会的追求信息透明的努力,可以促使政府更有效地履行其本分职能。
因此,最高院关于审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且予以公示的要求,值得为之鼓掌。建设一个透明社会有多难?说难也难,说易也易。难就难在总有人为利益驱使而遮蔽阳光,选择阴霾;而称其易,其意是指,只要去做,日拱一卒,终有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