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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鹏:以信息化提升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能力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4 00:19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实践中,一方面,财政部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61 号令”)在代理机构认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方面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另一方面,代理机构数量急剧膨胀所带来的监督管理工作量、工作难度和法律责任爆发式增长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力量相对滞后的现状严重不匹配。这是地方财政部门有效细化落实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和能力面临的严峻挑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充分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这一利器,方能细化落实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能力和效率。在此,笔者简要介绍江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建设思路及建议,供业内同行交流探讨。

  确定管理系统目标

  管理系统确定的建设目标是:提高管理能力,通过工作流程的标准化来实现财政部61号令及《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单《江苏办法》)的有效落实,服务财政部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减轻具体工作量。

  为此,整个管理系统采取了“在线填写及打印,书面申报”的标准化方式,要求申请机构必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网上填写并打印装订有关申请表单,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格式要件无误后在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接收,确认接收时间为正式受理时间。

  通过上述标准化要求,一方面规范申请机构填写的申请表单,杜绝填写不完全及不规范的申请,保证报批文件的格式完整,既方便申请机构填报,又大大减轻财政部门处理格式等琐碎问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通过确认接收这一时间点来决定正式受理时间,并导出后续审批流程,从而进一步落实有关审核工作的时限性要求,厘清各个工作环节的责任。

  确定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经过综合考虑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全面性,管理系统初步设计六大功能模块。

  一是资格申请模块。对新增乙级资格申请,除严格以财政部61号令所列资格条件作为必要条件外,着重加强对专职人员培训记录和注册地及营业场所等情况的关注,杜绝出现不同机构间的雷同问题。下一步拟和江苏企业诚信信息库等进行互联互通,延伸对企业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的管理要求。

  二是资格延续模块。对已有乙级资格实现到期前自动提醒,以及超出有效期证书的自动失效。

  三是资格变更模块。按财政部61 号令所列条件,对资格变更和注销、自动失效事项进行相应的操作并作记录。

  四是资格备案模块。按外省代理机构拟持续开展业务与否、本省甲级机构在南京市以外开展业务与否、本省乙级机构在注册地以外开展业务与否等情况分别进行功能设计。

  五是人工干预模块。实现财政部61 号令中明确的各种行政处罚和处理行为,如注销资格、撤销资格、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六是项目备案模块。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代理江苏省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在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备案信息,包括委托信息、公告信息、开评标信息、合同信息和质疑信息,以及由财政部门追加的投诉和履约检查信息等,为财政部门提供监督检查的数据基础,及时全面掌握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并有效界定各种不同性质资金来源和不同级别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权限。

  确定管理系统管理体系

  大量的代理机构位于地方,承接的也是地方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执行当地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本管理系统沿袭《江苏办法》的思路,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扭转资格认定和管理权在上、代理机构业务开展在下的不合理责任分布,授予地方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职能作用。

  首先,所有的资格申请、延续和备案申请,都要经当地省辖市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才能流转至省财政厅。其次,人工干预模块和项目备案模块都向市级财政部门开放,可以根据归属地原则监控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并按其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处罚、追加投诉和履约检查信息等,或是向省财政厅进行反映和告知。(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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