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入账列支成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6 04:00 来源: 信息时报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何映师 钟静绮 张映珍) 日前,增城市某企业由于以虚开的运输发票入账抵扣增值税进项额同时在税前列支成本,未按规定及时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被增城地税稽查局追缴,补缴企业所得税11,155元。
据介绍,市地税稽查局对某企业协查检查取证中发现,该企业2010年由于以虚开的运输发票入账抵扣增值税进项额同时在税前列支成本,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立案检查并做出补缴增值税处理决定,该公司缴纳2010年度增值税同时在增城市地税局补缴了 201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但没有补缴企业所得税。经增城地税稽查局追缴,该公司补缴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11,155元、滞纳金2,2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该公司由于以虚开的运输发票入帐抵扣增值税进项额同时在税前列支成本,其在税前列支成本为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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