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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入法时机已经成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06 05:29 来源: 深圳商报

  □ 孙瑞灼

  在过去的几年里,社会上因道德滑坡而出现多起令人心寒的事件。解决“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的问题,破解“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也成为本次两会热议的话题。据悉,目前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不谋而合:让“见义勇为”入法。

  两岁女童被两车碾压,18名路人无一伸援手;3位大学生为救落水少年溺亡,打捞者收取捞尸费;市民驾车追匪致车损人伤,因各种损失英雄要倒贴4万多元,流血又流泪……近年来一些“见义不为”、“见死不救”或“不敢为”、“不敢救”的事件屡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被救者获得他人救助后,不但不感激反而诬陷施救者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不少路人接受采访时均表示,他们所以没有上前施救,都是因为害怕遭到冤枉与诬陷。在这种情况下,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是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见死不救、见危不助事件屡屡见诸报端,道德谴责几乎沦为一种老生常谈,然而,集体“看客事件”仍然伴随着公众如雷的谴责声频频发生。“看客”的冷漠、麻木当然应该受到谴责,但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保障大有关系。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有利于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鼓励更多的人敢于见义勇为,建设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

  事实上,见义勇为立法在国外并不鲜见。为保护社会上助人为乐的行为,让好人做了好事不至于惹麻烦或当被告上法庭,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有的叫《撒玛利亚好人法》,也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都是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偏向于惩罚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的人;新加坡则是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制定相关法律条款。我国一些地方如广东省等也就见义勇为立法进行了尝试。笔者认为,我国进行统一的见义勇为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有关部门有必要认真考虑代表委员们的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加快见义勇为立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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