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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征税办法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管延长持股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0 04:13 来源: 金融时报

  陈东征(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这次研讨会,我想谈谈如何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及高管延长持股期的问题。

  近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创业创新的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先后启动运行,激发起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和创业激情,加快了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促进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但在实践中,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限售期满大量减持的情况,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影响到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管理层的稳定,扭曲了原有市场化机制作用,不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亟须尽快加以规范。针对上述现象,我建议在财税【2009】167号和【2010】70号文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充分发挥税收手段的调节引导作用。

  一是根据持有期限长短实行差别税率。作为一项阶段性安排,对于高管或股东IPO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从解除限售之日起计算,持有一年以内减持的,在现行税率上增长5%,持有一年以上进行减持的,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减免5%;持有两年以上的,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减免10%;持有三年以上的,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减免15%,即限售股期满后继续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

  二是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点,鼓励长期持有。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采取实际转让所得和解除限售日股价计算转让所得两者孰低的原则。如果实际转让所得低于解除限售日计算的数额,也可按实际转让所得计算所得税额,这样,股东在解除限售后长期持有的增值部分实际上给予了免税,鼓励股东和高管在解除限售后长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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