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改革消费维权代理机制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6 04:03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又到一年3·15,消费者权益再度获得被盛装聚焦。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今年的3·15以“消费与安全”揭示主题,显得既贴切又厚重。
应该说,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常规化、系统化,不再倚重3·15的单点爆发力,但却依然未改善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甚至部分维权渠道蜕变成抑制、打压消费者维权的渠道。鉴于此,我们在质疑现有消费维权体系力有不逮的同时,更需沉思市场乱象失序之成因, 并探索如何构建有效的消费者维权机制,让消费者食之安心,用之放心,居之顺心。
目前运行的是一套消费维权代理系统,市场自治空间和渠道相当有限。目前消费者维权的主渠道是向消协、工商等投诉举报,然后相关部门确认消费者侵权事实后,先行政惩罚,然后民事赔付,如要求侵权企业向消费者赔偿,进行产品召回等;当然,消费者也可诉诸法院,但耗时耗力的漫长诉讼,谁提出谁举证的举证压力等,致使消费者的维权如同步入复杂迷宫,而有心无力。
不仅如此,这套以维权代理主导的消费者维权体系,面临着复杂的代理风险、道德风险等。通常而言,消费者权益属于私权范畴,消费者向工商、质监、技术监管和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事实上是向相关部门发出维权委托代理合同,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实践中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常遭各部门间相互推诿,甚至部分消费维权渠道,把消费者的投诉信息作为获利工具,对企业公关以获取利益。如某些媒体借助其公信力和消费者投诉信息,既向侵权者拉广告,甚至事实上敲诈,又对不听话的企业进行选择性报道和揭示,俨然成为了侵权欺诈者的舆论保护伞。显然,这暴露出了现有消费维权体系的巨大代理风险,令消费者苦不堪言,令侵权欺诈行为畅行无阻。
可见,当前日趋凸显的消费安全问题,根源于目前过度倚重消协和政府的代理,使市场无法有效发挥自治功能,导致消费市场失序又失范。因此,当前要有效净化国内消费环境,亟需构建一个市场自治主导、公权规范的新维权机制,规范政府与市场边界,以赋予消费者真正行之有效的维权博弈渠道,推动市场自治自律,并回避代理风险。
具体而言,任何消费者侵权事件既源自企业的败德和违法行为,又内含有行政不作为,甚至公器私用等寻租现象。因此,政府应立足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强化市场信息透明,规范市场竞争,规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以公权的他律规范企业行为,降低市场信息交易成本;遏制消费者滥用保护权益,如最近房价下降,部分前期业主的非理性“房闹”。
同时,强化市场自律,即尽快出台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和和解制度,赋予消费者在市场对等和正当的合法博弈权利。如某消费者遭遇侵权,可寻找其他被侵权消费者,并聘用律师或律师主动介入,对侵权企业展开集体诉讼。集体诉讼立案后,根据辩方举证制度,涉嫌侵权者须自证清白,否则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者需向所有消费者支付巨大的赔付金,而侵权者的赔付金除部分作为律师费用外,大部分按比例分配给遭受侵权的消费者;当然若不牵涉公关安全,企业与消费者可展开和解谈判,避免两败俱伤。显然,集体诉讼将缓解消费者个体势单力薄的维权局面,使消费者与企业在市场成为了对等的利益博弈主体;而辩方举证则可改善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强化市场信息对称和流动,增加企业败德和欺诈行为成本,强化市场自治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