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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后遗症:金华“信托保单”未了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7 04:33 来源: 中国经营报

  作者: 赵晓菲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19年前,一份由保险和信托公司合作创新的“信托保单”在浙江金华面世,合作双方分别是曾一度被称为“江南第一猛庄”金信信托的前身金华市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当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也是迄今业内唯一一个委托信托公司投资运营的保信合作“信托保单”产品。

  然而,随着金信信托的“猝死”,如今24名投资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继承原金信信托债权债务的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却因这一“信托保单”的保信合作创新陷入诉讼的泥潭。

  2012年2月23日,24名原告在二审(终审)被驳回上诉申请后,再次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诉讼的焦点在于这份“信托保单”是否为信托产品。继承这一保单业务的国寿集团亦需无奈为当初昂贵的承诺买单。

  在中国金融市场创新步伐加快,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之际,民间金融活跃的金华这一未了案,或能给“激进”创新的金融机构一个警醒。

  金华创新:可流通的“信托保单”

  “信托保单”是迄今业内唯一一个委托信托公司投资运营的保信合作产品。

  这起诉讼案件的“信托保单”在19年前曾一度被认为是保信合作的创新之举。

  1993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现归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管理,以下简称“金华人寿”)经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分行批准发行了面额1元,期限20年的信托投资人寿保单,募集资金总额2000万元。时年8月,2000万元保险储金定向委托给了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封闭式投资运营。

  与如今的保单大有不同,这份“信托保单”的“创新性”在于:没有身故、重伤、疾病等之类的保障,而且可以流通转让。

  1994年4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和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信托投资人寿保险保单转让流通公告。

  公告称,“信托投资人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个别订立保险契约,保险储金通过集中信托投资的人寿保险”、“保险期满每份保险单一次性给付保险金5.13元或按照保险公司个别养老保险办法,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至领满十年为止”、“保险储金投资所得收益,在扣除营运成本,提留保险期满应付保险金后,按投保金额每年分红”、“保险有效期限内不得退保。”其中满期给付金5.13元是按照每年8.8%的复利率计算得出。

  “这一产品完全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当时保险业刚刚起步,大家都在探索该怎么发展,该发什么产品,老百姓也还并不了解保险是怎么回事。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一直有很多限制。于是便与金信信托合作开发了这样一款产品。” 接近金信信托的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根据流通公告内容,1994年保险储金的投向包括基础设施产业投资、短期项目融资、有价证券投资等。

  24位原告正是通过流通转让的方式最终持有数额不等的保险单。在保单流通期间,1995年到2004年,金华人寿与金信信托每年向广大投资者联合发布“信托投资人寿保险保单”年度报告,公布保单运营情况以及分红情况。

  然而,2005年,金信信托因资金链断裂被停业整顿。“信托投资人寿保单交易严重萎缩,之后基本上没什么交易了。”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直到2008年12月19日,国寿集团发布保单停止柜台交易的公告,宣布终止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储金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同时表示保单持有人可选择保险(集团)公司回收保险单或换发保险证明。

  按照国寿集团的相关规定,若选择退保,每份保险单回收价格为3.66元;若选择换发保单,2013年保单满期后,按原来规定的每份5.13元给付保险金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另外,每份保险储金派发红利0.0416元。

  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委托投资协议实际上在2007年6月30日已终止。截至2007年6月30日,根据金信信托提供给国寿集团的数据显示,保险累计准备金为64776688.78元,每年按照8.8%的复利率提取累积,每份3.66元,也就是回收保单的价格;分红款832109.23元,对应每份分红0.0416元。

  纠纷:是保单还是信托?

  国寿集团和金信信托否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信托法律关系,而仅是委托理财关系。

  “信托投资人寿保单”案源起金信信托的破产。2005年12月30日,浙江银监局和金华市政府突然发布公告,责令金信信托停业整顿。金信信托负责人葛政等人被金华市纪委双规。

  据媒体报道,当时金信信托实际窟窿达55亿元之多。仅1997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金信信托,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与社会不特定的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3.8亿元。在委托理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金华信托向委托人做出保证委托资金不受损失并享受6%至15.6%不等的年收益率的承诺,或做出以“国债贴水”和国债买卖过程中“补差”的方式保证固定收益,以此来募集资金。

  金信信托停业整顿公告发布次日,金华市政府设立27个信托权益登记点,对符合收购条件的个人合法信托权益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支付。“但很多只是拿回本金。”上述知情人士说。

  相比于其他投资者,金华人寿和金信信托合作推出的“信托保单”,其保单持有人可获得每份保单3.66元的退保价格,或者2013年保单满期后每份5.13元的保险金以及额外每份0.0416元红利,可以算是这场金华金融暴风雨中的幸运儿。

  为此,国寿集团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金信信托的破产重组,导致委托投资协议中途停止,2005年后基本上就没有什么投资收益了,但为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国寿集团不得不贴钱为19年前承诺的8.8% 的复利率继续“买单”。

  但24名原告并不认同国寿集团的处理方式。

  “1996年,当时的保单设计人、时任中国人寿金华分公司负责人告诉我们,这是信托产品。并且还告诉我们保险储金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规定,保险储金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最低一年不低于12%,连续三年低于15%,合同自动终止,损失部分由金华信托赔偿,这也是促使投资人当时购买这一保单的主要原因。”一位原告说。

  原告认为,基于保单持有人与金信信托的信托关系以及上述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金信信托将需要向保单持有人补偿15%净资产收益率以下扣除每年8.8%提留准备金的收益差额。并且因金信信托持有的证券等资产在2007年大幅增值,并顺利重组,他们也希望看到2007年委托投资协议终止时的信托清算报告。

  2009年12月,24名原告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国寿集团和金信信托提供《信托投资人寿保险》保险单清算报告;提供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保险储金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保险储金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以及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011年9月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是基于信托关系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但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信托关系,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一审答辩过程中,国寿集团和金信信托两家代理人否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信托法律关系,而仅是委托理财关系。

  2011年11月24名原告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一审法院)提出上诉,并且申请法院调取《保险储金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及章程、文件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调查取证申请与一审诉讼请求重叠,不予准许,最终二审驳回上诉。

  金信信托委托代理人陈宏告诉记者,委托经营投资协议书肯定无关第三方,金信信托与保单持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是否公布协议书是金信信托的权利,而非义务。同时,陈亦否认了中国人寿与金信信托之间存在信托法律关系,仅是委托理财,但未说明理由。

  中国人寿金华市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亦表示,协议书只是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双方的契约,不涉及保单持有者。每年公布年度报告,只是保单流通的需要。另外,“因为中国人寿上市的原因,因这一信托投资人寿保单现分割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管理,所以当时信托投资人寿保单资产清算等事宜都是集团公司来金华处理的。现在金华分公司没有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以及清算报告等资料。”国寿集团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在未经金信信托方面同意前,他们无权提供委托投资经营协议书。

  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不论是怎样的创新,保险都不能脱离保障的本质。

  这场长达两年仍未终结的诉讼案件,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来说,都不愉快,在当下尤具警示意义。近年来,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推出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在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市场迅速发展过程中,产品风险与收益不对称、误导销售、投资信息披露不健全和不透明等问题也一直为市场所诟病,不少金融机构也容易与投资者发生纠纷。

  “信托保单”到底是信托产品还是保险产品,投资者在受让时并不知情,这也给后来的纠纷埋下伏笔。在保险律师李滨看来,这份信托投资人寿保单对死亡、伤残、疾病、财产损失都不保,基本没什么保障功能,且保单可以流通转让,但是不能退保,这都是与保障功能相违背。

  对此说法国寿集团并不认同。国寿集团相关负责人强调,保单满期后,可以按每份5.13元给付保险金,也可以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这与养老保险产品相似,也是这款产品主要的保障功能所在。

  业内人士认为,不论是怎样的创新,保险都不能脱离保障的本质。大童保险客户营销部总监蒋铭在15日某保险高峰论坛上表示,保险如果丢掉了保障就没有了价值。“如果保险产品不把保障放在前面,而把收益分红放在前面,诸如信托、PE、券商产品等等都可以实现,消费者为什么选保险呢?”

  事实上,近两年保监会在引导保险公司结构调整过程中,也一直强调回归保障。其中,对保险公司影响最大的就是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万能、投连等投资性产品的大部分保费都不作为保费收入进入利润表。除此之外,还下发了《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等。

  除了缺乏保障这一特点外,信托保单最终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当初对这一创新产品解释不足,以及后期投资信息披露不健全导致。

  而上述两大现象也是目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销售运营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比如在保险行业,存款变保险、提前退保损失本金、承诺保险收益等销售误导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保险行业形象。在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看来,这将有可能动摇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根基。

  金融产品信息披露问题已经成为今年两会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其中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明确提出建立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发售金融产品必须向公众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并将其备案至专门的政府信息平台。该平台对备案信息进行分析和认可,接受公众咨询并定期向公众作出产品信息解读和提示。

  “金融产品创新过于注重形式创新,内容上并不能很好满足多元化的投资者的需要以及风险承受情况,也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一大风险。”华宝证券金融产品与创新团队负责人赵恒衍认为,影响金融产品创新的最大风险在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者固有投资思维模式难以适应各投资市场之间联系日益加深的趋势,从而导致金融产品面临收益风险、信用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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