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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一天的盛宴?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8 18:53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实习记者 朱明丽报道

  “最近一开微博(http://weibo.com),就会发现有几十条@我的新消息,可打开一看全都是各种各样私人广告,既无法辨别来源,也无法分辨真伪,而且不知道这些商家是怎样知道自己的用户名的,很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真的非常郁闷。”经常上微博的李女士抱怨道,“不单单我自己,周围的朋友最近也经常接到这样不请自来的莫名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这些在微博上未经用户同意滥发广告,并对微博用户造成困扰的行为其实是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背道而驰的。这样的广告不仅扰乱了消费者的日常生活,而且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也得不到很好的保证,类似的例子在生活中还有很多。

  2012年3月15日是中国的第20个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权益日主题是消费与安全。此次主题旨在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知悉权的同时,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并且增强节约资源、环保意识和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其实,3·15权益保护日由来已久,至今已有约40年的历史,在中国也已历经20多年的沧桑。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在这次咨文中肯尼迪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并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一项社会性活动。

  200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从此,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不可否认,“3·15”似乎教会了消费者如何维权。从每年中消协公布的各类商品投诉中不难看出,尽管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分年度看是有减少和增多的数量区别,但综合起来看,此消彼长的状况一直在困扰着消费者。据最新数据显示,虽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还有大量消费者在权利受到危害时,在明知自己可以维权的前提下而放弃维权或者中途退出。无果而终,原因何在?

  相关权威人士曾称:“当前,越来越‘委婉’的霸王条款和越来越难的维权过程却让人更心烦,甚至很多人因为忍受不了这个折磨过程的时间成本和与商家斗法的弱势而放弃。商家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在历经了多年的搏弈后,被动消费更加明显,主动强势更趋诡异,典型的例子诸如汽车三包、开瓶费、排队取钱、电视购物等等。”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王海文教授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惩罚力度不够,以致使一些无良商家有恃无恐,对消费者的投诉和需求不上心,不重视,得过且过,敷衍了事。一些消费者也因此认为最后维权结果意义不大,与复杂曲折的维权过程相比得不偿失,因此放弃维权。”

  同时,据调查显示,许多商家抛开单单地强势不说,危机攻关的功力也非常深厚,变被动为主动的高招层出不穷,借3·15堂而皇之的乘机做品牌营销。因此,3·15也愈发被蒙上了一层经营的色彩。

  另外,虽然《消费者权益法案》历经数次易稿和修订,但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消费者在回击和维权过程中仍然举步维艰。

  2011年11月20日在北京西门子总部曾上演的这样一幕大家依然记忆犹新:网络名人罗永浩挥起大锤,砸烂了三位消费者的三台冰箱,借此督促西门子公司尽快承认冰箱门的质量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当然,我们不提倡以这样极端的方式去维权,但这样的事情既然会发生,就有其背后的种种原因,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们的维权机制和相关的法律体系,应该做怎样改进才能够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并且消费之后没有后顾之忧呢?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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