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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责任终身制不应是“地方粮票”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9 04:29 来源: 深圳商报

  □梁江涛

  近日,深圳发布文件拟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公务终身负责制,这个应该有!公务行为直接面向全社会,关乎国计民生、政府效能以及政府的公信力,因而,公务行为决不能成为短期行为,必须经得起实践、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确立公务行为责任的追溯期,有利于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保障机关有效运转,提高政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从而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近年来,产品质量、工程领域的责任终身追究制频见媒体,体现了从制度层面夯实责任的务实理念。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竟先提交提案建议建立科学的评价和监督体系,对领导干部决策终身追究责任,以遏止“败家工程”。的确,若干事例证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旦铺了摊子,就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击鼓传花”,新官不理旧政,时过境迁,出了问题,很难问责。笔者以为,深圳提出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重点就是要解决领导决策的终身责任问题。

  人们都看过城市里地标性建筑的“落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都要精制一块引人注目的铜牌,上面刻着该项目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名称和责任人姓名。这其中既有知识产权的申明,也意味着它将成为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牌”。公务员行为也应该如此,必须确立责任追溯期,就像生产大件商品或建一幢大楼那样,不仅有明确的保修期限,更要实行终身负责制,以防范时过境迁之无法问责。如果一个项目的决策出了问题,当初拍板的领导早就拍屁股走人了,没人担责,就不会有切肤之痛,“败家工程”还会N次重复。因此,确立决策环节的终身责任制,显得尤为重要。

  深圳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但它仍是一张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举措的“地方粮票”。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要在面上推行,必须得到公务员法律体系的规制,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厘清各种具体责任的追溯期,建立终身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等。现行“公务员法”只在不得辞职、和辞职退休后不得从事的活动这两方面进行了规范与制约。鉴于此,必须在“公务员法”作为母法的框架内,制定配套法规,确立公务行动的终身责任制,同时明确建立重大决策效绩审计与后评价制度、政府信用考核制度和公务员诚信记录列入社会征信体系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包括决策在内的所有公务行为出现过错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使问责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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