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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短信诈骗迁怒银行(以案说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7 01:3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男子被短信诈骗迁怒银行(以案说法)

  家住上海市闵行区的中年男子邢先生竟然相信诈骗短信。为了让自己的钱款转入“保密系统”,他毫不顾忌地将3.5万元转入对方提供的账户之中。事后发现被骗后,将银行诉至法院,辩称ATM机存在问题,要求获赔损失。2月28日,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邢先生索赔3.5万元诉请,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其负担的一审判决。

  男子被诈骗短信骗走巨款

  2010年10月13日上午,中年男子邢先生收到一条署名为“工行”,提示其将要扣款的短信。邢先生不知其中原委,马上按照短信所留电话号码联系对方。对方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说邢先生的信用卡被人透支了5万元。邢先生顿时蒙了,连忙“报告”,自己并没有办理过所谓的信用卡。对方就“请”他联系警方进行询问,并给了他“上海经侦”的电话号码。

  邢先生为证清白,连忙去电。电话里,“警察”十足“耐心”十分“诚恳”:“我们要帮你的银行卡设立一个保密系统,以防被骗。”电话那头,“警察”的语调更显“为民”,说可以去ATM机操作设立保密系统,十分简单。于是,邢先生在当天上午11点左右来到中国建设银行鹤庆路支行,在ATM机上向对方提供的账户中转进了35008元。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1时15分14秒,插卡。15分38秒,验证密码。15分51秒,邢先生按了查询余额键。17分45秒,其按了查询明细键。18分05秒,邢先生按了确认转账键。18分25秒,退卡。转账后的邢先生先是为“保密账户”的设置长舒了一口气,但仔细一想,才发现自己可能已经被骗,并且越想越感到不安。于是,在当天下午14时25分向当地闵行区碧江路派出所报案。

  起诉银行求赔偿遭拒绝

  邢先生诉称,中国建设银行的ATM机出现问题,在其没有输入转账金额的情况下就将钱款转出,怀疑已被骗子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控制。邢先生坚称由于建设银行的ATM机的问题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将建行鹤庆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损失3.5万元。

  诉讼中,中国建设银行闵行支行称其是鹤庆路支行的管理行,自愿代替鹤庆路支行应诉并承担判决义务。经邢先生同意,法院将变更为建行闵行支行。闵行支行不同意诉请。辩称当时邢先生在ATM机上进行正常的转账操作,操作过程中设备没有发生故障,操作全由邢先生自行完成,责任应由其承担。经查,发现邢先生在向警方报案时称,自己在ATM机上完成了转账操作。但是在庭审中,他又表示当时签字时没有仔细看笔录,没有说“转账”,说的是“加密”,只是在“转账”栏目中输入密码,没有输入金额。

  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赴碧江路派出所调查邢先生的报案情况,调取到报案时的案件登记表和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邢先生称收到诈骗短信,诈骗分子让他去为银行卡设立保密系统,于是就去ATM机上转账。邢先生称,笔录是其签字确认,但是当时没有仔细看,他并没有说“转账”,说的是“加密”。

  挽回损失应通过追赃顺序

  法院认为,邢先生因遭遇短信诈骗,误将35008元转给诈骗分子,其转账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向责任人追回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的ATM机在其操作时是否存在造成邢先生损失的故障。邢先生承认当时是在转账一栏内操作,也输入了两遍对方的账号,并按了“确认”键,但是没有输入过金额。但是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如果不输入金额,ATM机不会完成转账,而会自动退卡。对于是否输过金额的问题,邢先生的意见是基于记忆,并无客观证据证明,而且当时是受到诈骗分子电话遥控操作,不排除记忆错误的可能性。然而,银行的意见不仅有证明力较高的公证书证明,且也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故对邢先生的意见难以采纳。对于邢先生所认为的银行的ATM机被诈骗分子利用技术手段远程控制的意见,由于没有证据证明,仅为其主观臆测,也不予采纳。

  综上,邢先生在ATM机上的操作均是其亲自完成,银行的系统与机器均无故障。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邢先生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本案转账行为由邢先生自行承担后果,银行不需承担责任。由于邢先生的转账行为是受犯罪分子诈骗所致,其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的追赃程序挽回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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