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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好处”几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27 04:29 来源: 深圳商报

  □辛 木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张文新在驾驶公车办私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翻车,导致自己和妻子伤亡,法院判决公车所属单位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文新之子张鑫及其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公车私用出了事为何还要公家赔偿?法院判决一出,立刻引来各方争议。

  公车私用究竟有多少好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与“当公务员究竟有多少好处”一样困难,因为,作为一道多项答案题,以我们目前的想像力,恐怕是很难穷尽的。像无须缴纳车辆费用、无须担心车辆损耗等“常规”好处,是我们能够想像得到的,至于许多其他超出我们想像的“超常规”好处,则显然知之不多。

  公车私用的“超常规”好处总算让我们见识到了,那就是∶公车私用出了事,无论是撞了别人还是伤害了自己,均可由公家赔偿。而且这赔偿额远远超过了车险中的“司乘人员险”——“司乘人员险”的保额很少有达到30万元的吧。一切由公家兜底,公家堪称是世界上最有保障力的保险公司了。因此,开啥车也不如开公家的车,当然,前提是能够拥有公车私用的资格。一般说来,应该只有公务人员甚至是官员才有此资格,至于平民百姓,尽管对公车私用的好处无比艳羡,但这就像艳羡公务员的好处一样,也只能空有吧嗒嘴巴的份儿。

  对于公车私用的这一“超常规”好处,法院自然有着自己的解释∶公家把公车借给个人使用了,公车私用出了事,就说明公家未尽到管理义务,公家就必须对自己的管理失职负责。而相关专家的观点更超前∶既然公务车具有“公务专用”的属性,那么,公车私用也应推定为公务活动。

  猛地看来,法院和专家的看法好像是大相径庭,实际上是一致的,其潜台词就是∶无论是公车公用还是公车私用,只要出了事,就该由公家买单。公务人员姓“公”,公务车姓“公”,公家更姓“公”,公家就是所有责任的“冤大头”,谁让公家是所有 “公”姓家族的“族长”呢。

  前些日子,媒体曝出一个女贪官,自己买袜子、内衣都开列发票由公家报销,对此,她给出的逻辑是∶我是公家人,一切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穿衣用度当然都该由公家买单。后来她的逻辑被广泛推广开来,“酒烈士”、“公款嫖妓”和“公款旅游”等所有“公”姓行为便都有了坚实的理论支持。

  有专家指出,公车私用出了事由公家赔偿,说明了公车改革的迫切性。这当然正确,不过,公车改革为何举步维艰?公车私用为何有那么多好处?是否与公车姓“公”以及它的“公务专用”属性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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