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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需政策措施保障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30 04:20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谢利

  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应遵循六项原则:一是坚持出口与进口协调发展,促进贸易平衡;二是坚持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提升规模效益;三是坚持外贸与外资、外经协调发展,增强互动作用;四是坚持外贸与内贸协调发展,实现有效互补;五是坚持多种所有制主体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六是坚持东部与中西部协调发展,实现外贸全方位发展。

  近日,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除了加快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改革、开放、创新、发展意识,还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强化体制机制保障,否则难以取得实质进展。

  “大而不强”求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巨大成就,贸易大国地位逐步确立,质量效益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外贸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存在发展不均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势在必行。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主要依赖资源能源、劳动力等有形要素投入的传统的外贸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必须顺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进行适应性转变。与此同时,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更加复杂,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稳定外贸增长的难度加大,我国外贸发展方式必须适应国际经贸格局变革的要求,加快进行主动性转变。

  他认为,我国虽已成为贸易大国,但大而不强,与贸易强国相比,我国外贸商品的质量、档次、附加值以及企业的研发、设计等核心竞争力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外贸发展方式必须适应推动贸易强国进程的要求,加快进行战略性转变。

  巩固贸易大国地位 推动贸易强国进程

  根据《指导意见》,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应遵循六项原则:一是坚持出口与进口协调发展,促进贸易平衡;二是坚持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提升规模效益;三是坚持外贸与外资、外经协调发展,增强互动作用;四是坚持外贸与内贸协调发展,实现有效互补;五是坚持多种所有制主体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六是坚持东部与中西部协调发展,实现外贸全方位发展。

  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服务于外贸发展大局,制定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目标,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目标,即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目标,就是要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动贸易强国进程。同时,《指导意见》在准确把握贸易强国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具体目标,即着力点。一是着力实现“四个提高”,即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行业组织的协调能力、政府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能力;二是着力推动“四个优化”,即:优化主体结构、商品结构、市场结构、贸易方式结构。

  该负责人表示,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关键要在“加快”上下工夫,重点要在“转变”上求实效,主要应在“优化”上做文章。针对外贸发展存在的不均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优化外贸国内区域布局、加快外贸转型基地建设、加快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提升出口商品品牌与质量、提升加工贸易、加快“走出去”带动贸易、发展边境贸易、发展服务贸易、促进贸易平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等11项主要任务。

  加强政策引导 强化体制保障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自2009年8月开始酝酿,至日前正式印发,历经30余次完善和修改。它的出台对于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国外贸转型升级工作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该负责人表示,几经修改的《指导意见》在政策引导和扶持以及体制机制保障方面有不少亮点。

  在政策措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完善财税政策、加强金融服务、完善贸易及配套政策三项举措,以期建立全方位的对外贸支持的稳定机制,推动外贸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体制机制保障方面,则提出了改革管理体制、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健全工作机制三项举措。特别是在健全工作机制上,提出建立部门间及其与省市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横向协作、纵向联动、高效协调的协作机制,这将有助于充分调动地方和中央各部门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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