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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抑制炒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2 02:00 来源: 金融时报

  记者 李侠

  本报北京4月1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证监会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拟解除网下配售三个月的锁定期,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挑选五到十名个人投资者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同时允许IPO发行存量老股,增加流动性,但老股转让资金解禁有限制。意见稿拟解除网下配售三个月的锁定期。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强调要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意见稿明确发行人为信披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明确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职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意见》还表示,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征求有关部委意见环节中,在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改进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方式。

  对于市场最为关注的新股发行询价环节,《意见》表示将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意见》明确将扩大询价对象范围,除了目前有关办法规定的7类机构外,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意见》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根据《意见》,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网下中签率高于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超过4倍时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意见》拟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

  《意见》还要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促进中小投资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对于新股发行定价问题,《意见》强调将加强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充分尽责。《意见》规定,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预估的发行定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补充说明该预估价格存在的风险因素,澄清超募是否合理,是否由于自身言行误导,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重点事项。无细分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参考所属板块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意见》规定,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分析并披露该定价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股东长期利益的影响。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在通过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意见》明确,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列为重点关注、监管谈话、认定为非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成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意见》将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其中,最引人注目是两方面内容,一是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自主约定的锁定期,不受此限。二是允许存量发行,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持股期满3年的老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但须对老股转让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并规定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

  《意见》称将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要求证交所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完善新股交易机制、开盘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股上市后合理定价,正常交易;交易所应明确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监管,加大对炒新行为的监管力度。同时,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对新股认购账户的管理以及加大对新股交易特点的信息揭示。

  《意见》表示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对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具体违规行为及处罚予以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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