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作权应是修改著作权法唯一目的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6 04:30 来源: 深圳商报“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一个不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族,不可能真正赢来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因此,在中央提出文化大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修改完善《著作权法》成为鼓励文化创作的当务之急。正如《著作权法》第一条所写,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然而,修改草案除了将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之外,在保护著作权方面似乎并没有多少可圈可点之处。相反,无论是增加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等新规,似乎都有偏题之嫌。换言之,著作权人之外的更多利益主体受到的增量保护事实上要比著作权人大得多,著作权人一方面要面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被代表”,另一方面还面临着互联网对著作权的“合法侵犯”。
尤其是被众多音乐人炮轰的这一条,原创音乐出版三个月后,只需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翻唱,简直就是匪夷所思。在这里,音乐著作权人被完全晾到一边,不仅三个月就将失去作品著作权,而且收费事宜也全由“被代表”的集体组织说了算,不得不说是“强调集体组织、淡化个人权益”的历史大倒退。这一条款倘若通过,意味着音乐创作者从此以后必须是天生的活雷锋,作品发布三个月后就不属于自己,谁想翻唱就可以翻唱,仅需向与创作者毫无关系的所谓集体管理组织付点小费即可。
众所周知,音乐创作者与歌手在利益分享上本身就是本末倒置,严重不成比例,可是创作者至少还能得到一点尊重,因为他可以决定是否授权翻唱;但是,46条通过之后,这点仅剩的尊重也没有了,歌手唱你的歌根本不用联系你,也不用直接给你付费拿授权——《著作权法》对音乐创作者的定位,难道是“杨白劳”吗?当全世界绝大多数尊重文化和创造的国家,因为盗版和非法下载音乐而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时,我们却在鼓励不劳而获地公开侵权,真不明白这样的修改草案,要平衡的是哪些利益?
毋庸讳言,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掺杂了太多不相干的利益主体进来,比如集体管理组织,比如互联网企业,真正的著作权人反而被冷落和边缘化了。《著作权法》之所以会有如此匪夷所思的修改草案,关键就在于著作权人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这已经不是一部纯粹关于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已不再是唯一的目的;相反,更多的利益主体都企图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他们“合法侵权”的权益。换言之,修改后的著作权不是被抬得更高,而是被贬得更低,这太让人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