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示众是法制之羞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6 04:30 来源: 深圳商报3月31日,河南省周口项城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公开示众。会上,该市依法对4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对于网络的激烈批评,该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称,可能“方法不太妥当”, 也没想到会“闹这么大的动静”。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游街示众,对于某些地方司法机关来讲,就像他们手中的“法宝”,每当他们认为社会治安形势不好的时候就祭出。虽然每次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是五花大绑跪地示众,有的是押在车上游街,还有的甚至是将只是涉嫌违法并不涉嫌犯罪的“失足妇女”公开示众。虽经媒体和网络猛烈抨击,但他们不曲不折,宁错不改,大有视民意视法律为粪土的大无畏精神。
我从来不否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游街示众有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功效,但首先要厘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法院审判认定之前,都是“无罪”的,那怎么能随意让一个“无罪”的人公开游街示众呢?
当然,有人会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被法院判定为有罪,但这仍然不能成为对他们公开游街示众的理由。因为,我们如今处于的是一个法治社会,或者说我们正在努力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一个最显著的特征是,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要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因此,对于公开游街示众,就不能光考虑能震慑犯罪的一面,却不考虑对人权侵犯的一方面。
不仅如此,法治社会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要对公权力进行控制,防止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众的权利,因此,在法治社会“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好,罪犯也罢,他们触犯了法律,当然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的权利,司法机关就不能随意进行剥夺。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游街示众,法律并没有授权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本就无权行使,这涉及到公共权力行使的伦理和边界的问题。其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游街示众,不但是法律没有授权,还为最高司法机关所禁止。例如,1988年,两高、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新的《刑事诉讼法》郑重宣示“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各地频发的游街示众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羞辱,更是公开对法律的羞辱,对建设法治社会的羞辱,不可不让我们警惕。有人认为司法机关在制订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禁止游街示众,而这样的规定早就有之,但根本得不到执行,再多制定一个又有何用?再说,游街示众往往是由地方政法委或者是公检法三家联合组织,互相制约者变成相互配合,权利被侵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能向谁投诉呢?
因此,要保证“游街示众”能被禁绝,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能得到贯彻落实,绝对不是在纸上宣示那么简单,而是要涉及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要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能摆脱地方控制,独立公正司法要让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职责转变为公正中立的裁决者,而不是等同于公安机关一样成为犯罪的打击者,不再充满着震慑犯罪嫌疑人的冲动,这任务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