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员工跑路银行难脱干系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09 00:59 来源: 国际金融报
“靠一纸解除劳动合同,把当事人开除,发布一个‘纯属个人行为’的声明,出事的银行就能撇清关系,不用承担责任?如此撇清关系的做法纯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相关银行责任不可能被一推了之。”
一段时间以来,多家银行出现员工甚至支行长“跑路”事件。去年底,在温州,包括中信银行在内的4家银行员工因参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后外逃。在江苏,从丹阳到江阴再到徐州,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4家国有银行员工卷款外逃。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发案银行不向监管部门报告人员失踪及可能的损失情况,直到媒体掀开盖子,相关银行还振振有辞地强调,“事发员工均系个人行为,目前未发现有挪用、侵占银行资金以及客户存、贷款资金的行为,其民间借贷资金与银行资金无关,未造成银行和客户资金损失”,“当事员工已被除名,其行为与我行无关”云云 。
过去监管部门有要求,百万以上大案24小时之内要报最高监管机关,银行敏感岗位员工失踪外逃更要及时报告。但现在,发案银行因怕被问责,出了问题都是从上到下隐瞒不报,“死捂”盖子,甚至明令作为全行“一号机密”封锁消息,“谁说出去追究谁的责任”,并且不惜以任何形式的“公关手段”来搞定媒体。到了实在捂不住的时候,就简单地把相关人员除名了事。最近,有家银行愚蠢地在发案员工被警方抓捕前,伪造出一年前就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纸包不住火,该员工被捕前,工资关系、公积金代缴、话费报销全部正常。银行因提供虚假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债权人“锁死”并告上法庭,面临巨额索赔。
靠一纸解除劳动合同,把当事人开除,发布一个“纯属个人行为”的声明,出事的银行就能撇清关系,不用承担责任?如此撇清关系的做法纯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相关银行责任不可能被一推了之。
一位多次参与过相关案件审理的法官对记者表示,员工出事以后以“8小时之外的个人行为”来推卸责任,只是一厢情愿。如果当事人不具备银行职员身份,恐怕谁也不会把钱拱手借给他。银行内部人之所以能得到债权人的信任,主要是因为他有职务便利,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专业优势,获得大笔资金,并通过他指定管道在银行体外循环。有个案子,债权人提供了某银行信贷科长写在名片背后的两句话,表明这实际是一张借据,该员工失踪后,法院判相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张名片等于是该员工以自己职务为该笔借贷行为进行了背书。
最近,银行管理人员参与高利贷事件越来越多,相关案件在法律条文上称之为“表见代理”,债权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了与银行业务相近或相关联业务,在体外循环并造成了客户实际损失,该员工所在单位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出资人信任你的前提,是其银行员工的身份,背后有银行信用甚至国家信用支持。而相关银行亦无法自证其员工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影响债权人的出资行为。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以前也不时发生,金额不大的时候,银行往往都息事宁人,悄悄私下处理了事。而现在一些支行长卷入民间高利贷事件“跑路”后,资金动辄几亿,银行无法悄悄处理,只能用“纯属个人行为”来搪塞。
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实际上相关纠纷已经显现,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考验,这值得全行业警惕。这些银行的管理者出走,涉案资金庞大,往往都是经年累月、长期在灰色地带游走,最后资金链断裂的结果。银行从管理上来说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用人失察、内控薄弱、管理松懈。银行路跑跑影响恶劣,甚至国际上有评论说中国是金融犯罪的天堂。因此,有舆论声称,银行员工、特别是管理者,对其出入境都有严格的报批管理程序。目前,金融系统员工的护照都是由上级单位集中管理的,有些人屡屡成功出逃,暴露出这些银行在员工出入境管理上的制度形同虚设,这都是重大的管理漏洞,银行能说没有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