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困难中小微企业”的五条标准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2 15:49 来源: 赢周刊问:“56条”政策当中,有多条政策涉及“困难中小微企业”才可享受的政策优惠,请问如果届定“困难中小微企业”以及如何申请认定?
答:“56条”政策出台后,省直各部门跟进出台了一些细化的配套政策。3月份,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通知中明确了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基本条件及认定程序。困难中小微企业除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如果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可申请认定为“困难中小微企业”。
各地级以上市都已建立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信、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政策标准审核困难中小微企业。
申请流程为企业可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困难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企业发出审核意见书。
申请认定需提供的材料,可在网上搜索《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具体了解。
问:政策中第30条中的减半征收6个月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是如何申请减半?
(政策原文:30.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减半征收6个月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成立了一个专门受理机构,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料采集和升级。申请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如果企业是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可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去申请,如果是在市里注册的,就到所属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认定以后,受理机构会发核定的意见书,凭这份意见书即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2年底。
问: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所得,需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政策原文:12.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答:1.享受优惠有五大特定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3.享受该政策需向主管的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稿件来源:由广东省南方民营企业发展研究院根据2012年2月16日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主办的“广东省中小微企业‘56条’政策解读会”会议实录整理补充完成。读者如对“56条”政策有建议或问题,欢迎电邮zcjd56@163.com。我们将邀请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对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答复,并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