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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彻底改革宜早不宜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4 01:53 来源: 中国经营报

  邓聿文

  数据造假乃是地方统计甚至中国经济的通病。但对很多造假者而言,似乎并没有把这看做是一种腐败。因为多数人所理解的腐败,是用公权力牟取利益的一种行为。而数据造假,并未对造假者本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它不过是为使数据漂亮一点,在排名中好看一点而已,所以许多人从内心里并不真的以为数据造假,是一种腐败。

  但如果我们不机械地理解腐败的含义,数据造假又完全可称得上是腐败。因为统计数据是一切科学决策的基础,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无论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还是对市场微观主体的理性预期,都非常重要。数据造假或失误,会严重干扰经济的决策和运行,而一个基于错误数据采取的措施或行动,其所产生的危害或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超一桩腐败案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害。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就能很好理解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对数据造假所作的抨击。他直斥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是对政府公信力最大的影响。某种意义讲,马建堂的“数据造假腐败论”提升了问题的程度,因为要有效乃至彻底根治此种造假行为,首先还是要解决一个认识问题,如果认为造假乃小事一桩,就不会重视其产生的恶果,从而也不可能采取有力的治理措施。反之,若从思想和认识上把它上升到腐败的高度,那么,就可能下决心去治理它。

  直至目前,对统计造假的打击不力,一个主要因素,即没有把它看做是一种腐败和犯罪行为。这直接表现在统计法的“温柔”上。有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上就尖锐指出:“与价格法、会计法、税法相比,统计法简直不叫法,是‘水法’、‘豆腐法’。”说统计法很“水”,是指在惩罚上规定得太有“弹性”、缺少刚性。统计法虽有“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统计违法,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对什么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法律本身并没有制定一个客观的认定标准,而现实中的统计违法,其后果的酿成,并不会像其他违法行为一样,立刻显现,而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事实上,严格地讲,数据本身并不会产生“损失”,损失是由数据的错误而导致的决策或行动错误产生的。所以,时至今日,我们并未看到,哪个官员因为数字造假而蹲大狱,这无疑会对“潜在”的数据造假者产生弄虚作假的激励。

  除此外,统计数据造假的泛滥也与体制有关。这里的体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计体制,二是官员的政绩考核体制。后者当然是更本质的因素。以GDP增长为导向的政绩考核体制容易诱发“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个讨论很多,在此不细述。从统计体制来看,最大的问题是统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层级不够。在政府机构的序列中,统计局的排名不是很高,很多权力部门都在统计局之上,各级统计局归相应的政府管,要跟政府保持一致,统计部门的官员也就难以抵制来自地方政府的造假压力,共同参与造假行为。

  正因为统计机构和官员的“人微言轻”,虽有年初以来国家统计局对数据造假的再三严厉表态,以及相应的统计方式的变革,如实行“企业一套表”制度,全国有70万家“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国家数据中心或国家认定的省级数据中心报送统计数据;可也未能有效遏制这种腐败情况。据有关媒体调查,目前全国仍有不少市、县、区通过成立“统计改革小组”或印发文件的方式,对企业直报数据采取行政干预,甚至有地方政府正在运作与直报数据并行的另一套汇总数据,实施数据双轨制。

  鉴此,要如马建堂指出的,“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就不能仅仅在统计方式上做文章。统计虽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改进统计方法能够改善某些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但诚如上述,统计造假的根本问题是体制问题。体制的问题当然需要通过改变体制来解决。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就是切实改变现行官员的考核评价机制,淡化GDP在考核中的分量,建立科学的政绩观。不过,具体到统计本身,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去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和科学性的统计制度,是确保统计数据不失真的关键。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事情:

  首先,赋予统计工作更大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和统计工作的保障条件如果都依赖地方,统计部门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要顶住地方政府对统计工作的干扰,是不可能之事。必须加大统计系统的独立性,可如税务、审计系统一样,对统计实行垂直管理,增强其抗干扰能力。

  其次,增强统计的透明度,提高统计的专业性。也就是说,不仅各种统计结果要做到定期公布,包括统计方法的采用、数据的采样操作等在内的统计过程也要公之于众。同时,不仅统计队伍的人员素质要提高,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统计机构也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统计上,而不是预测方面,以避免利益冲突。做到了过程透明,专业素养得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也就有了保证。

  再次,打破政府独家垄断统计的情况,向民间开放统计市场。统计并非只能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更非只能独家公布的垄断产品。民间完全有能力推出具有可信度的权威性统计数据。民间机构的竞争以及民间机构与官办机构的竞争,会使官方的统计机构努力改进统计质量。

  最后,修改现行统计法。无论是统计机构的独立性,还是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都须有法律的保障。而现行统计法显然不适应这种情况,需要对统计法进行大力度的修改。

  总之,只有从制度上保障统计工作不受各方面干扰的权利,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统计体系,才能增强世人对中国统计的信心,杜绝各种统计造假行为。因此,对统计来说,改革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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