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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人的劳动合同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4-14 01:53 来源: 中国经营报

  许浩

  每年的4月1日,都是王丽红最纠结的时候;而今年的4月份却成为她最期待的时刻。

  三年前,大学毕业后,王丽红从河南老家来到北京发展。2009年3月,她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对于公司的工资福利,王丽红还算满意,唯一使她担心的是工作的稳定性。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这意味着每年的3月份都要续签合同。

  她的劳动合同写明“本合同××××年4月1日终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单位在每年的4月1日前,不和她续订劳动合同,她就会失业。

  “虽然领导很赏识我,但是心里总是不踏实,如果人家不想要我了怎么办呢?现在找份满意的工作挺不容易的。”王丽红说。

  无固定期争议

  2011年9月份,王丽红结婚了,老公是名律师。老公告诉她一个好消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更有利。

  首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想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需按正常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王丽红是2009年3月份到公司上班的,每次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都是一年。这意味着到2012年3月份,王丽红就可以和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听到老公这一番讲解后,王丽红满心欣喜。

  转眼今年3月份就到了,公司的人事主管叫王丽红到办公室,拿出了两份文件要她签署。王丽红拿起文件一看,大吃一惊。一份文件是,员工自愿申请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件;另一份是新的劳动合同,上面写的时间还是一年,就是说这仍是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不是应该和我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王丽红问人事主管。 “你说的没有错,可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人事主管冷静地看着王丽红说,“你如果不签这两份文件,公司就不同意和你续订劳动合同。是签文件还是离职,你自己选吧。”

  离开人事主管的办公室后,王丽红向其他同事打听,发现像她这样的老员工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大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签与不签,王丽红一时拿不定主意。回家后向老公询问该怎么办。

  老公翻出《劳动合同法》研究了半天,告诉她,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提是劳资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此条款不但以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且同样适用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包括由固定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反之,也可以由无固定期限变更为固定期限。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要按照平等自愿的的原则进行,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法。否则,变更是无效的。

  “公司强迫我签固定期限合同不是违法行为吗?我可以起诉单位吗?”王丽红问老公。老公的答复是,当然可以诉单位,但是结果很可能是丢了工作。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意味着,如果王丽红非要坚持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只需支付给她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关系了。而一旦王丽红签署了那两份文件,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她自愿放弃了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免除了法律责任。是拿两个月工资走人还是留下继续干下去?王丽红不知所措。

  企业的算盘

  在劳动法专家梁智看来,王丽红的遭遇并非个案,很多劳动者都遭遇了类似的问题。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就使劳资双方陷入空前的紧张状态。

  对于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最恐怖的条款可能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立法者的本意是,由于当前劳资关系不稳定,劳动者缺乏归属感,希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拥有职业上的归属感,从而稳定劳资关系,进而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劳动者者的忠诚度。

  但是,用人单位方面却视这条法律如同洪水猛兽,他们害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得劳动者重新回到“铁饭碗”时代。

  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愿意支付赔偿金除外),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一直维系。

  为了给企业“排忧解难”,律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公司等“外脑”纷纷出谋划策。王丽红所在的公司就曾经高薪聘请了一位“劳资纠纷资深律师”,他的建议是:当企业的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企业应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如同王丽红一样连续两次劳务合同期满以后,会有大量的劳动者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届时,劳务纠纷很可能大量激增。

  梁智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相应的权利,但是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中,劳动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虽然赋予了你权利,但是却不能赋予你实现权利的能力。”梁智说。他认为,现在可行的做法就是集体协商。工会组织将劳工发动起来,由工会出面代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谈判。但是鉴于目前国内工会发展现状,这种方法难以实现。

  王丽红在老公的陪同下和公司谈了一次,最终双方约定,公司和王丽红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她不得向其他同事透露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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