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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基本框架已经建立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09 03:57 来源: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5月8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最高人民法院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分16条,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该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它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据了解,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由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从最高法公布的数据看,垄断纠纷案件中原告胜诉率较低,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孙军工介绍,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受理垄断民事纠纷61件。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发的案件,又有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案件。从诉请赔偿案件来看,最大的索赔数额达2亿元。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较少,这与原告取证较难有一定关系。

  孙军工表示,从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孙军工表示,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有一定作用,具有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意义。

  此外,司法解释中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还明确,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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