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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生死状,无情无理更无法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8 00:59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李洁琼

  据新华网消息河南汤阴县一家肉联厂厂区存有15吨液氨,工厂为避免这些液氨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后担责,强令职工签“生死状”。该合同规定,“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5月12日《重庆晨报》)

  不论这家肉联厂存在多少“安全隐患无力消除”之类的无奈,强令职工签“生死状”都是在拿职工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如此冷冰无情的“生死状”,显然缺乏最基本的人文情怀和道德情操,首先在情理上就说不过去。尊重每一个人,这是企业最高的经营宗旨。每一个人作为大写的人,无论是领导人,还是普通员工,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都有做人的尊严和做人的应有权利。无论是东方或是西方,人们常常把尊严看作是比生命更重要的精神象征。把个人生命价值与企业价值融为一体的团队,首先取决于企业领导者本身的品格、才能和形象。勤奋、正直、真诚待人、受人尊敬的领导者,本身就是一种动力,它能使员工心甘情愿地努力工作;其次,应通过各种方式,让员工了解公司的目标和发生的种种问题,使每一员工和总经理一样,思考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求得更可行、更根本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把风险和责任转嫁给自己的职工。无数血的事实表明,如果公司或企业把安全生产的要求和重担系在一张薄薄的“生死状”上,只会让其思想更麻痹、管理更松懈、行动更迟缓、防范更不力,更容易滋生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

  从法律上看,这家肉联厂让职工签的,就是我们常说的“生死协议”,这样的“生死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一方面,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然而,透过“生死状”,我们看到的只有厂方的傲慢态度、强权地位和霸王意志,以及对“体面劳动”、生命尊严的漠视。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同时,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很显然,该“生死合同”所规定的:“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明显属于“无效”范畴。“生死协议”属违法行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任何形式的免责条款均属无效。

  既然“生死协议”无效且违法,为何还屡屡有用人单位冒天下之大不韪呢?这里边当然有部分劳动者不懂法,为了获取工作机会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的原因;但最根本的,还在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和执法刚性不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不仅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还明确规定,出现此类现象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求职工签“生死协议”不仅无效,还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可是,在现实当中,有多少炮制“生死协议”的用人单位和黑心老板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呢?新闻里说,截至记者发稿时,瓦岗肉联厂董事长石洪波表示,他并不赞同厂长陈书印的做法,已经在5月12日召开的董事会上罢免了陈书印的职务,并在职工监督下烧毁了已经签订的合同,向职工致以歉意。肉联厂之所以叫停了“生死协议”并采取了弥补措施,很大可能是受到了记者采访的压力。而在事情的整个进程中(最起码在媒体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身影。“在厂内被炸死不负责”为何无人查处?这样的执法力度又怎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强迫职工签“生死状”是可怕的,比“生死状”还可怕的是企业的心态。违背和谐劳动关系的“生死状”,其实就是“霸王条款”、“不平等条约”。这家肉联厂试图用它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的权利,与其说是一厢情愿、异想天开,不如说是想入非非、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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