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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国家秘密更多地进入公共领域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9 00:50 来源: 中国经营报

  邓聿文

  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公布了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不过,对于这个关乎公民信息权利的征求意见稿,我看到网上关注的不是很多,发表意见或讨论的更少。这实不应该。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国家秘密离我很远,我也接触不到国家机密,对多数人来说,也许如此。但是,理应看到,秘密的背后,实则是个人的信息权利问题,更进一步,是一个社会是否是等级社会的问题。道理很简单,一个国家规定的秘密越多,公民的个人知情权就越少,进而个人的言论和行动自由就越受限。另一方面,秘密总是和特权天然联系的,从而,一个秘密越多的社会,也就是特权和等级盛行的社会。

  此外,在信息社会,信息的自由传播和获得意味着财富的增加,一个掌握很多国家机密的人,不但有可能掌控别人的命运,而且能够利用信息的优先获得权,将机密变成获取财富的机会。

  所以,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总是要求秘密越少越好。尤其在目前的信息时代,除一些必要的需要保密的信息列为国家机密外,尽可能缩小国家秘密的范围和时限,特别是对那些有可能妨碍公民人身和行动自由的信息,在划为国家机密时,要慎重。这应该成为国家为秘密立法的宗旨。

  对中国来说,强调这一点尤为必要。因为我们有着深厚的愚民历史传统。翻开二十四史,会发现,历代统治者奉行的不过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军国大事都是由“肉食者谋之”,朝廷的重大决策,多由少数当权者定于“密室”。“密室政治”是古代帝王的驭民之术。既然“草芥”不计入统治者的决策成本,朝庭的信息自然就无须让他们知晓,老百姓只要按照官员说的去做就行了。即使不得已要让百姓知道,也是根据自身统治需要筛选、编造后,酌情发布。这种政治生态的极端,就是特务政治的横行。皇帝或者僭主的秘密不可随意成为臣民私下的谈资,若谤议朝政被捕获或被人告密,轻的刑仗,重的要掉脑袋。

  如今社会虽然进入信息时代,但在为政方式上,我们还相当程度上延续着中国古代这种“官重民轻”的文化和“密室政治”的传统及思维方式,因此,当前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不按照保密法的要求所规定的定密程序,而是根据领导者的意图随意定密,领导又喜欢把与自己有利益牵连的事情定为机密,且一旦某事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又“一定终身”,从而导致太多不需要保密的信息被列为国家机密,对民众进行信息封锁。

  例如,在一些城市的拆迁中,人们不时见到,对于不听政府话的所谓钉子户或维权人士,政府总很方便地用“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的罪名将其抓起来。在一些地方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上,人们也看到:先是以机密为由百般遮掩,一旦走漏风声则八方恐吓打压,最后要么是石沉大海,永远压下去,要么是被迫承认确有其事,但远没那么严重。还有在三公消费的公开问题上,前几年一些政府部门也总是以“国家秘密”为由拒不公布。类似等等,既出于现实的利益需要,也与上述的传统思维和心态有关。

  信息或者知情权是一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少数人垄断信息,随意解释秘密的权利的情况必须改观,否则,如果社会需要保密的事太多,或者立法机关为了管理的方便赋予政府过大的保密裁决权,将极可能造成以下后果: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官员可以任意宣布他们不愿意披露的信息为秘密,同时也可以合法地追究任何胆敢泄露“国家秘密”的媒体和公民,从而社会和公民个人不可能有安全感和选择的自由。

  从这个角度看,2010年新修订的保密法及此次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是有相当的进步。修订后的保密法秉持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实现对国家秘密的全面统一严格管理的立法思路,应该说,切中了当下保密工作的要害。国家秘密范围的大小与我们如何定义秘密及其等级并能否及时解密密切相关。而这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保密法中的第九条——“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界定,拟定九类情形为国家秘密。虽然从目前看,这九类情形还不够具体,有必要在实际中再细化,但毕竟对定密提出了一个约束的标准,使确定国家秘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意见稿对秘密的审核和时限也作了规定。尤其提到,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公开的项目,不属于秘密范畴,这对当下一些政府部门随时将依法应公开的决策和信息定为秘密的做法,不啻为一有力遏制。

  一个自信的社会,是无须担心政府的决策和信息公之于众的。只有那些对自己的治理毫无信心的国家,才需要在自己和国民之间,用“秘密”来阻隔,因此,让“国家秘密”更多地进入公共领域,应成为我们的目标。当然,这有赖于社会每个公民的努力。而这次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了我们这样一个建言机会。

  作者为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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