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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地权,拿什么捍卫土地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19 00:49 来源: 中国经营报

  梁发芾

  5月10日,云南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发生爆炸,导致4死16伤。过去数年中,巧家县频频出现征地纠纷,虽然官方通报称爆炸与强行征地无关,但是媒体调查则认为当地存在严重的强征农地的行径,爆炸与征地难说毫无关联。

  近些年,围绕强行征用农地引发的暴力冲突,比比皆是。被强迫征地而补偿不到位,甚至没有补贴的农民,往往不得不用鲜血和生命去捍卫自己的土地和家园。但是,在农民土地所有权缺失的情况下,这种反抗无疑是以卵击石,无法有效捍卫作为命根子的土地。

  土地是农民命根子,此话不假,从非常远古的时候开始,中国社会的矛盾往往围绕土地而起。虽然王朝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历史上的王朝还必须给农民土地,周朝的井田制,后来的均田制、授田制,都是这样。显然,名义上说土地是皇家的,但是皇家也必须给农民分田,让农民在此土地上耕作,在给王朝缴纳赋税的同时,维持自己的生活。道理其实简单:如果农民没有土地,不能维持生存,则农民也无法给国家服役纳粮,王朝也无法继续维持。

  从宋朝开始,政府实行新的土地政策:不立田制,任凭土地买卖兼并。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发展起一种“永佃制”,给无地而长期佃种地主土地的佃农以土地保障:长期耕种土地的佃户,取得永佃权,拥有田面权。这种田面权与地主的田底权是独立并存的。地主享有田底权(又叫田骨),它体现为受益权,即得到地租的权利;佃农有田面权(也叫田皮),即土地使用权收益权。无论是地主的田底权还是佃农的田面权,都可以出售、出租、抵押、继承。要言之,从宋代开始形成,经明清一直到民国时期广泛存在的永佃权惯例下,哪怕是耕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也是相当有保障的。

  如果考察中国农民的土地权益,可以发现,今日农民的土地权实际上处于历史上最薄弱的状况。上世纪中期土地改革时,农民分得了土地,但旋即开始的合作社,人民公社运动中,农民的土地充公为集体土地,农民丧失土地所有权。即使在人民公社破产,实行联产承包之后,农民耕种的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完全是一个虚拟空泛抽象的概念,而组成集体的具体单个农民,对于土地没有任何发言权。长期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民,甚至连明清佃农所具有的田面权也不具备,一旦政府看中某块土地,该土地上的农民立即面临扫地出门的命运。

  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带来土地增值,以实行土地财政谋取更多收入的各级政府,无不将目光转向农民的土地。花很小的价钱取得农地,然后转手卖给开发商,中间差价往往是天文数字。每年数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多半是通过这种方式得来的。为了使转手买卖的差价更大,政府往往软硬兼施。软的方法是,通过收买所谓农村集体的负责人,将集体土地贱卖给政府;如不能如愿,政府就利用行政命令甚至专政力量、暴力手段,迫使农民就范。在软硬兼施中,农民的土地被贱卖了,农民的权益被牺牲了。

  比较表明,今天每一个具体的农民,既不具有历史上地主所拥有的田底权,也不具有佃农所拥有的田面权。农民对于土地的一切权利完全被一个抽象的集体所代替,而这种抽象的集体完全是强大的政府的傀儡,不但不足以与政府抗命以维护农民的土地,相反往往还被收买成为出卖农民利益的帮凶。农民的土地权利完全处于国家政权的任意处分之下,只要政府想要某块农地,单个的农民无法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因为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具体的农民不是与政府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主体。这是近年来围绕土地引发大量血案的根本原因。

  维护农民的权益,根本的办法是重新赋予农民土地权,给农民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当政府需要农地的时候,让农民以土地主人的身份,根据市场行情,与政府进行平等协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实现土地的转让。当然,在行政权独大,权利与权力极不对等的情况下,政府不依法律而强行侵权仍会发生,但是当具体的农民而不是抽象的农村集体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者时,任意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毕竟不会像现在这么方便了。

  作者为财税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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